班轮运输关系人

二、班轮运输关系人

班轮运输中,通常会涉及班轮公司、船舶代理人、无船公共承运人、海上货运代理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关系人。

(一)班轮公司

班轮公司是指运用自己拥有或自己经营的船舶,提供国际港口之间班轮运输服务,并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船舶运输企业。班轮公司应拥有自己的船期表、运价本、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根据各国的管理规定,班轮公司通常应有船舶直接挂靠该国的港口。班轮公司有时也被称为远洋公共承运人(Ocean Common Carrier)。

在从事国际物流运输实践中,应当了解有关班轮公司的情况,以便在必要时从中选择适当的承运人。世界上集装箱班轮公司很多,并且大的班轮公司都已进入中国海运市场。其中有: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公司(COSCON),简称中远集运,成立于1997年12月29日,是中远集团(COSCO)所属专门从事集装箱运输的核心企业,中远集运现有超过20条主干航线,连接着全球100多个港口,在全球班轮公司中位居前列;马士基—海陆公司(Maersk-Sealand),马士基航运是A.P.Moller集团(丹麦)下属的12个公司的主要成员之一,海陆公司则是CSX集团(美国)的下属公司之一,1999年7月,A.P.Mmoller集团和CSX集团宣布达成协议,马士基斥资8亿美元收购海陆国际集装箱运输公司,并购后马士基—海陆公司成了国际海运业的“巨无霸”;总部设在日内瓦的地中海航运公司(MSC)目前已上升至世界第二大集装箱班轮公司。除了以上班轮公司外,还有一些著名的班轮公司,如日本邮船(NYK)、韩进海运(Hanjin)、商船兰井(M.O.S.K)、铁行渣华(P&O Nedlloyd)、东方海外(OOCL)、海皇/总统轮船(NOL/APL)、长荣(Evergreen)、达飞(CMA)等。中国著名的集装箱班轮公司还有中海集装箱运输公司等。

【阅读专栏一】

班轮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各国的管理规定,班轮公司应拥有自己的船期表、运价本、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同时,班轮公司通常应有船舶可以直接挂靠的固定港口。此外,经营办理运输的公司还需要以下一些条件:须配置技术性能较高、设备齐全的船舶;须租赁专用码头和设备、设立相应的营业机构;须要给船舶配备技术和业务水平较高的船员;须要有一套适用小批量接受货物托运的货运程序。

(二)国际船舶代理人

国际船舶代理人也称船务代理人(Shipping Agent),简称“船代”,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的委托,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的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或集装箱提供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安排港口作业、接受订舱、代签提单、代收运费等服务,并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船舶运输辅助性企业。由于国际船舶代理行业具有一定独特的性质,所以各国在国际船舶代理行业大多制定有比较特别的规定。

一个船舶所有人,无论其资金有多么雄厚,也不可能在自己所拥有或经营的船舶可能停靠的港口普遍设置分支机构。因此,委托当地的代理人代办船舶在港的一切业务,就成为普遍采用的最经济和最有实效的办法。委托船舶代理人可以更有效地安排和处理船舶在港的各项业务,更经济地为船舶提供各项服务,从而加快船舶的周转,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船舶的经济效益。

【阅读专栏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我国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修订)。此条例第29条规定: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

(2)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

(3)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

(4)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

(5)代收运费,代办结算。

(6)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

(7)其他相关业务。

(三)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NVOCC),也称无船公共承运人,即以承运人身份接受货主(托运人)的货载,同时以托运人身份委托班轮公司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根据自己为货主设计的方案路线开展全程运输,签发经过备案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无船承运人购买公共承运人的运输服务,再以转卖的形式将这些服务提供给包括货主、其他运输服务需求方。

无船承运人按照海运公共承运人的运价本或其与海运公共承运人签订的服务合同支付运费,并根据自己运价本中公布的费率向托运人收取运费,从中赚取运费差价。在直达运输的情况下,无船承运人还负责安排内陆运输并支付内陆运输费用。在提供国际多式联运服务中,国际货代实际上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

无船承运人与船舶代理人不同,无船承运人不得从事船舶代理业务。无船承运人作为承运人的身份可以收取运费、签发自己的提单。但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订舱,办理货物托运手续,并接管货物后可签发HOUSE B/L。同时,无船承运人以自己的名义向船公司订舱,通过船公司的班轮实际承载该货物,得到船公司签发的MASTER B/L。

无船承运人充当经纪人是近些年来出现的一种运输服务形式,这种类型的无船承运人一般不从事具体经营活动以及实际服务业务,只从事运输的组织、货物的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的选择及服务的改善,而其收入主要是中介费和由于“批发”而产生的运费差额。

【阅读专栏三】

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

中国船舶代理行业协会于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更名为“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Shipping Agencies & 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s,CASA)。该协会是为适应中国无船承运人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的,协会的宗旨是在政府与企业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愿望,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协调船舶代理企业及NVOCC企业的经营活动,帮助会员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优质服务,促进我国航运事业的发展,以适应国家发展经济和开展对外贸易运输的需要。

目前,我国取得无船承运人资质的企业已稳定在1 600多家,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已达1 200多家。

(四)国际货运代理人

国际货运代理人(Freight Forwarder)简称“货代”,目前国际上尚无一个对国际货运代理人一词普遍公认的、统一的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对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定义是:国际货运代理人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人并不是承运人。货运代理也可以依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也含寄存)、报关、验收、收款。

海上货运代理是随着国际贸易所涉及的国家和地区的不断扩大,海上货物运输量的日益增加而产生和发展的。海上货物运输环节多、业务范围广,任何一个货主或船公司都很难亲自处理好每一环节的具体业务,而且限于人力和物力,也不可能在世界范围广设分支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有关业务委托代理人办理,对货主来说,有利于贸易合同的履行,对承运人来说,则无疑扩大了揽货网络,增加了货源。而货运代理人则通过提供代理服务可获得一定数额的佣金。

目前,对货运代理人身份的确定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将货运代理人限定在纯粹代理人的范畴,即货运代理人只能作为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代办货物运输及其相关业务;另一类是突破货运代理人只能作为代理人的界线,允许货运代理人作为独立经营人开展当事人业务,从而使货运代理人具有多重性。根据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可知,我国对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属于后者。

货运代理人作为独立经营人开展业务时,经常是作为无船承运人(NVOCC)承办多式联运业务,即作为合同当事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将各段运输委托实际承运人执行。

【阅读专栏四】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s),法文缩写为FIATA,中文被称为“索亚塔”。该会于1926年5月成立,总部设在瑞士苏黎世,是在世界运输领域中最大的非政府和非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保障全球货运代理的利益并促进行业发展。FIATA是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组织及联合国贸易发展大会的咨询者,被许多政府组织、国际铁路联合会、国际公路运输联合会、世界海关组织等一致确认为国际货运代理业的代表。FIATA推荐的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范本及FIATA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及制订的各种单证为保护全球货代行业的利益并促进行业的发展和规范化作出了杰出的贡献。其成员主要来自世界各国的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现有来自86个国家和地区的96个国家级会员,2 700多家个体会员,遍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1985年,我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作为国家会员身份加入FIATA。2001年,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作为国家会员加入FIA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