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单与保险单的种类与填制
(一)投保单
1.投保方式
我国的出口货物,如果是我方投保,则根据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在备齐货物确定装船出运后,向保险公司填制一份“运输投保申请单”。
我国的进口货物,除CIF合同应由卖方办理保险外,FOB和CFR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均需由国内买方办理投保,投保的方式有预约投保和逐笔投保两种。
2.投保单的填制
无论是哪一方办理投保手续,均需要填写投保单。投保人必须准确、真实地填写投保单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被保险人的名称。被保险人是有权要求保险赔偿的人,因此,应该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具体填写被保险人。当按CIF或CIP条件出口货物时,出口方应作为被保险人;而以FOB、FCA、CFR、CPT条件进口货物时,进口方办理投保,进口方应作为被保险人。
(2)投保人名称及企业地址等信息。填写投保人名称及地址,以便核对。
(3)货物名称。要填写货物的确切名称,保险人可以据此确定适用的保险费率,不能笼统地填为百货、纺织品等大类。
(4)包装及数量。这一项中要将货物的包装方式如捆、包、箱及具体数量填写清楚。
(5)标记。标记的填写要同货物外包装和提单上的实际符号相一致,以免货损索赔时引起混乱。
(6)发票号码、合同号码及信用证号码。该项主要内容是为了发生索赔时进行核对,一般我国的出口货物只填写货物的发票号码,而进口货物则填写贸易合同号码。
(7)承保险别。投保哪种险别要明确写出,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还应注明采用何种条款。
(8)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般是按照发票的CIF价值加上一定的加成比例计算得出的,如果是FOB或者CFR术语,就应先换算成CIF价格再计算保险金额。
(9)运输工具。货物如通过海运,该栏需填写承运的船名,如果货物中途需要转船,也需加以标注;如为航空或陆上运输,要写明是火车或空运方式;如为联运方式,要写明具体的联运方式,如陆空联运或海空联运等。
(10)开航日期。一般注明“按照提单”,或标明确切的开航的年、月、日。
(11)航程或路程。该栏需填写起始地和目的地的名称,如果中途需要转运,转运地也应标明。
(12)投保日期。投保日期必须在船舶开航或货物起运日期之前,根据惯例,银行有权拒收保险单日期迟于货物装船或发运日期的保险单。
(13)赔款地。赔款地一般是在目的地,如果被保险人要求在目的地以外的地方支付赔款,应该在此栏标明。
(二)保险合同的缮制
这里我们以保险单为例说一下保险合同的缮制问题。保险单是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内容而制作的,因此保险人在接受投保后,所缮制的保险单内容与投保单一致,以满足投保人对保险的要求。
(1)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单最上方均事先印就保险公司的名称,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2)保险单名称及保险单号(NO.):如海运货物保险单的名称为“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保险单号码是保险公司按照出单顺序对每张保险单进行的编号。
(3)被保险人(Insured)俗称“抬头”,按照投保单中的内容填写。如L/C和合同无特别定,此栏一般填信用证的受益人,即出口公司名称。如L/C无特殊要求,或要求“Endorsed in Blank”一般也应填L/C受益人名称,可不填详细地址,但出口公司应在保险单背面背书。
若来证指定以××公司为被保险人,则应在此栏填××CO.。出口公司不要背书。
若来证规定以某银行为抬头,如:“TO ORDER OF×××BANK”,则在此栏先填上受益人名称,再填上“HELD TO THE ORDER OF×××BANK”或以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名称为被保险人。此时受益人均须在背面作空白背书。如:TO ORDER,则应填THE APPLICANT+出口企业名称,FOR THE ACCOUNT OF WHOM IT MAY CONCERN。
(4)标记&唛头(Marks&Nos.):按信用证规定,保险单上标记应与发票、提单上一致。可单独填写,若来证无特殊规定,一般可简单填成“AS PER INV.NO.×××”
(5)包装及数量(Quantity):此栏填制大包装件数,并应与提单上同一栏目内容相同。
有包装的填写最大包装件数,有包装但以重量计价的,应把包装重量与计价重量都注上;裸装货物要注明本身件数;煤炭、石油等散装货注明“IN BULK”再填净重;如以单位包装件数计价者,可只填总件数。
(6)货物名称(Description of Goods)又称保险货物项目。根据投保单填写,要与提单此栏目的填写一致。一般允许使用统称,但不同类别的多种货物应注明不同类别的各自总称。
(7)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保险金额应严格按照信用证和合同上的要求填制,保险金额应为发票金额加上投保加成后的金额,如信用证和合同无明确规定,一般都以发票金额加一成(即110%的发票金额)填写。也可按含佣价加成投保,但须按扣除折扣后的价格加成投保。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大小写要一致,币种要用英文全称且币种一致。如应填SAY UNITED STATES DOLLARS(U.S.DOLLARS)ONE THOUSAND TWO HUNDRED AND FIFTY ONLY。保险金额不要小数,出现小数时无论多少一律向上进位。
(8)保险费及保险费率(Premium And Rate)。
此栏一般由保险公司填制或已印好AS ARRANGED,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如“INOURANCE POLICY ENDORSED IN BLANK FULL INVOICE VALUE PLUS10% MARKED PREMIUM PAID”时,此栏就填入“PAID”或把已印好的“AS ARRANGED”删去加盖校对任务后打上“PAID”字样。
(9)装载运输工具(Per Conveyance S.S)要与运输单据一致,并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海运方式下填写船名和航次。如整个运输由两段或两段以上运程完成时,应分别填写一程船名及二程船名,中间用“/”隔开;例如:提单中一程船名为“DONGXING”,二程船为“HUAIHAI”,则填“DONGXING/HUAIHAI”。
铁路运输加填运输方式为BY RAILWAY或BY TRAI,最好再加车号,如:BY TRAIN:WAGON NO.××;航空运输为“BY AIR”;邮包运输为“BY PARCEL POST”。
(10)开航日期(Slg.on or abt.)。
此栏填制应按B/L中的签发日期或签发日期前5天内的任何一天填,或可简单填上AS PER B/L。
(11)起讫地点(FROM…TO…)。
此栏填制货物实际装运的起运港口和目的港口名称,货物如转船,也应把转船地点填上。如:FROM WUHAN,CHINA TO NEW YORK,USA VIA HONGKONG(OR W/T HONGKONG)。
当信用证中未明确列明具体的起运港口和目的的港口时,如:ANY CHINESE PORT或ANY JAPANESE PORT,填制时应根据货物实际装运选定一个具体的港口,如SHANGHAI或OSAKA等。
(12)承保险别(Conditions)。
此栏系保险单的核心内容,填写时应注意保险险别及文句与信用证严格一致,应根据信用证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要求填制,即使信用证中有重复语句,为了避免混乱和误解,最好按信用证规定的顺序填写。如信用证没有规定具体险别,或只规定“MARINE RISK”“USUAL RISK”或“TRANSPORT RISK”等,则可投保一切险(ALL RISKS)、水渍险(WA或WPA)、平安险(FPA)三种基本险中的任何一种。
如信用证中规定使用伦敦学会条款,包括修订前后或修订后的,可以按信用证规定承保,保单应按要求填制。投保的险别除注明险别名称外,还应注明险别适用的文本及日期。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由出口公司在制单时,先在副本上填写这一栏的内容,当全部保险单填好交给保险公司审核确认时,才由保险公司把承保险别的详细内容加注在正本保单上。如:来证要求“INSURANCE POLICY COVERING THE FOLLOWING RISKS:ALL RISKS AND WAR RISK AS PER CHINA INSURANCE CLAUSE(C.I.C)”,则制单时应打上“ALL RISKS AND WAR RISK AS PER CHINA INSURANCE CLAUSE(C.I.C)”。
(13)赔款偿付地点(Claim Payable at)。
此栏应严格按照信用证或合同规定填制地点和币种两项内容,地点按信用证或投保单,币种应与保险金额一致。
如来证未具体规定,一般将目的地作为赔付地点,将目的地名称填入这一栏目,赔款货币为投保险金额相同的货币。
如信用证规定不止一个目的港或赔付地,则应全部照打。
如来证要求“INSURANCE CLAIMS PAYALE AT A THIRD COUNTRY CHINA”。此时,应把第三国“CHINA”填入此栏。
(14)日期(Date)。
此栏填制保险单的日期。由于保险公司提供仓至仓服务,所以保险手续要求货物离开出口仓库前办理,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应为货物离开仓库的日期或至少填写早于提单签发的日期、发运日或接受监管日。
(15)投保地点(Place)。此栏一般填制装运港口名称。
(16)签字(Signature)。
此栏盖与第一栏相同的保险公司印任务及其负责人的签字。实际操作中其签任务一般已经印刷在保险单上。保险单需经保险公司签任务后方才生效。
(17)特殊条款(Special Conditions)。
如信用证和合同中对保险单据有特殊要求就填在此栏中。如来证要求“L/C NO.×××MUST BE INDICATED IN ALL DOCUMENTS”,即在此栏中填上L/C NO.×××.
(18)“ORIGINAL”字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条款中规定,正本保险单上必须有“ORIGINAL”字样。
(19)发票号码(Invoice No.):此栏填写投保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货物商业发票的号码。
【阅读专栏一】
《UCP600》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
(1)保险单据,如保险单或预约保险项下的保险证明书或者声明书,必须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出具并签署。
(2)如果保险单据表明其以多份正本出具,所有正本均须提交。
(3)暂保单将不被接受。
(4)可以接受保险单的预约保险项下的保险证明书或声明书。
(5)保险单据日期不得晚于发运日期,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不迟于发运日期生效。
(6)保险单据必须表明投保金额并以与信用证相同的货币表示。
如果信用证对于投保金额为货物价值、发票金额或类似金额的某一比例的要求,将被视为对最低保额的要求。
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做规定,投保金额或类似金额的某一比例的要求,将被视为对最低保额要求。
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做规定,投保金额须至少为货物的CIF或CIP价格的110%。
如果从单据中不能确定CIF或者CIP价格,投保金额必须基于要求承付或议付的金额,或者基于发票上显示的货物总值来计算,两者之中取金额较高者。
(7)保险单据须表明承保的风险区间至少涵盖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接管地或发运地开始到卸货地或最终目的地为止。
(8)信用证应规定所需投保的险别及附加险(如有的话)。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通常风险”或“惯常风险”等含义不确切的用语,则无论是否有漏保之风险,保险单据将被照样接受。
(9)当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时,如保险单据载有任何“一切险”批注或条款,无论是否有“一切险”标题,均将被接受,即使其声明任何风险除外。
(10)保险单据可以援引任何除外条款。
(11)保险单据可以注明受免赔率或免赔额(减除额)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