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及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订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应当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事件出现或者期限届满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都要求合同的当事人遵守诚信的原则。而在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合同的性质,对于保险合同的诚信程度要求要更高。因为如果投保人没有把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如实告知保险人,就会影响保险人是否接受承保、签订保险合同和确定保险费率等一系列的决策,因此,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最大诚信原则。并且,各国相关法律也对该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Aleatory contract)
大多数的经济合同都具有等价交换的性质,比如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所付出和获得的在价值上是基本相当的。但保险合同有所不同,保险合同是以机会利益为标的的合同,因此又称为机会合同,即合同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到来或者不确定事件的发生或者不发生,对于保险合同来说,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决定的。也就是说,如果在保险合同的期间内,由于承保事故造成损失,被保险人能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超过保险费的赔偿金额;而假如保险标的未发生损失,则被保险人就只能付出保险费而没有任何的补偿。
3.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Adhesion contract)
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就是说保险合同的条款一般是由保险公司单方面预先制订,经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而制成的标准化合同。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并不能就每一条款与保险人协商,而只能被动地服从、接受或者拒绝保险方所提出的条件。
4.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而保险人则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享有是有偿的,付出“对价”的,在保险合同中,就是指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险赔付是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为“对价”的,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是以在保险期内有可能给付保险金为“对价”的。
(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人,主要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1)保险人(Insurer)。
保险人又称做“承保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机构审查认可,依照保险法设立的法人,一般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2)投保人(Applicant)。
投保人又称做“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对投保人的资格法律一般并没有限制,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投保人可以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过不论哪一种情形,投保人都必须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而且要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Insured)。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也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可能是投保人自己,也可能是其他人,如子女代父母投保,子女是投保人,父母是被保险人。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通常就是投保人。
(2)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一般常见于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其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不得作为死者遗产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受益人以外的他人无权分享保险金。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缴付保险费的义务。
3.保险合同的其他有关方
(1)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指依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各项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按我国现行的保险代理人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又可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①专业代理人,即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②兼业代理人,即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③个人代理人,即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凡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均可申请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并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登记报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代理收取保险费,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另外,个人代理人不得同时为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转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人时,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2)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要在被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从事活动,经纪人的行为无法约束保险人,但可以约束被保险人。
(四)保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的条款上,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的范围、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合同条款。
(1)保险条款的分类。
根据条款的形式不同,保险条款可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是指保险人事先拟定印制在保险单背面的、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款。附加条款则是指根据保险当事人的需要增加承保危险的条款。
保险条款还可根据是否是法律强制规定的而分为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法定条款就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在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中必须列入的条款;任意条款则是指根据保险当事人的需要而列入的条款。我国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
(2)保险法定条款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应该包括下列事项: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法定条款的主要内容分述如下:
①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中存在的经济利益。所以,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如果保险标的叙述不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也就难以明确。因此,在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点及保险标的当前状况等事项都必须清楚地列出。
②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或称责任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所列明的保险人承担的风险种类。这些条款中所列出的保险人负责的风险种类就是保险人的承保风险,如果保险标的因为承保风险而受到了损害,就称为发生了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各种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其保险责任也都不同,一般的保险单都是预先列出保险责任,由投保人自行选择决定投保哪种保险。如果投保人有特殊要求,需要变更保险合同的责任条款,在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添加附加条款或在保险单上手写进行批注。
责任免除,也称为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文列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种类或事件。在各种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一般都不同,不过有些是各种保险所共有的除外责任,如由于被保险物品的自然损耗、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失和某些道德危险所致的损失等。
实际上,在保险标的所面对的众多风险中,除了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还有在保单中未列明的风险责任,也就是保险合同中的非承保责任。非承保责任所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一般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③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又称为保险期限,它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起讫时间。如果保险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外,保险人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保险期间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之一。
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是指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确定的某一时间。在这个时间之后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④保险价值。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投保时的实际价值。财产保险中的保险价值一般依照保险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来确定,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按货价加运费和保险费来计算。以保险利益为依据,保险人和投保人有时在订立合同时就协商确定了保险价值,有时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为保险价值。
⑤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当事人约定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主要依据。在确定保险金额时,一般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来确定。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另外,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就要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来赔付。
⑥保险费及支付方法。
支付保险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之一。保险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了获得保险人对其保险利益的保障,而支付给保险人的占保险金额一定比率的费用。投保人按要求支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
保险费的支付方法一般都会在保险合同中提前约定,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缴纳时间和金额都会在合同中具体列明。
2.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通常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暂保单、保险凭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和附件共同组成。其中,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主要体现形式和证明。而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凭证、批单等也在不同程度上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1)保险单。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简称大保单,又称正式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正式的书面文件,是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这种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遭受经济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主要凭证,也是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主要依据。在海运货物保险中,这种保险单是保险人根据投保人逐笔投保逐笔签发的,它承保保险单内所指定的、经由指定船舶和航次承运的货物在运输中的风险,货物安全抵达目的地,保险单的效力即告终止。
保险单上面载明了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保险条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期限及其他一些特别约定的内容。尽管各类保险合同由于保险标的及危险事故不同,相应的保险单在具体内容上及长短繁简程度上也各有不同,但涉及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是基本一致的。
使用时还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增减修改,以调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种修改,一般采用在原保险单上加贴附加条款或其他书写语句的方式。从效力上看,书写条款的效力优先于打印条款,打印条款优先于加贴条款,加贴条款又优先于原保险单内印就的条款。
(2)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又称小保单,是保险公司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上一般不记载保险条款,但具有与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保险凭证与正式保险单的区别仅在于保险凭证背面没有列入保险条款,但承保货物应以同类保险单载明的详细内容为准。如果保险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定条款时,则应以保险凭证为准。目前,我国在团体保险、汽车保险和货物运输预约保单或流动保险单的情况下,经常使用保险凭证。
(3)暂保单。
暂保单(Cover Note)又称临时保险单,是指在正式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其作用是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同意承保,暂保单有效时间一般以30天为限,待保险单出具,自动失效。
暂保单上载明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如被保险人姓名、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起讫时间等。在正式的保险单签发之前,暂保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正式保险单签发后,暂保单就失去效力。
实际业务中使用暂保单的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投保人在不了解保险货物装载船名及起航日期的情况下,先行办理投保时,保险人所签发的一种非正式保险单;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保险业务而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之前,可以签发暂保单作为保险合同的凭证;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对某些需要总公司批准的业务,在分支机构接受承保后,总公司批准之前签发出暂保单;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已达成协议,但有些条件尚需进一步协商,或保险人对承保危险需要进一步权衡等情况下,保险人先行签发暂保单,作为保险合同的凭证。
保险人签发的暂保单为投保人,特别是按照FOB和CFR条件进口的投保人提供了方便。一般情况下,进口商无法在货物在国外装运前,甚至装运时立即获知载货船名和起航日期,待收到国外装运通知时,很可能已经遭遇意外而难以办理投保。有了暂保单,进口商可以预先办理投保,获得国外装运通知后,再将装运细节通知保险人,换取正式保险单。
(4)批单。
批单(Endorsement),是保险公司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其实质是对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经签发,保险公司即按批改后的内容承担责任。批单原则上是粘贴在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任务,作为保险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5)预约保险单。
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是一种长期性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可自动承保。预约保险单同流动保险单一样,适用于经常有相同类型货物需要陆续分批装运的情况,可以减少逐笔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手续费,并可以防止因漏保或迟保而造成的损失。
在这种保险单下,被保险人在每批货物装运前后,必须把所装运货物的详细情况,如货物名称、数量、保险金额等向保险人申报,保险人对所申报的货物必须负承包责任。被保险人的申报如有遗漏或差错,即使货物已经发生损失,只要不是出于恶意,事后仍可以更正,保险人仍按规定负责赔偿。如被保险人在申报时,货物已经安全到达目的地,被保险人仍需缴纳保险费。
预约保险单在进出口业务中都可以用,但特别适用于由进口商办理投保的业务。在实务中,进口商和保险公司如果有长期预约保险单,保险公司并不签发进口预约保险单,而是将预约保险合同视作预约保险单。进口公司收到国外卖方的装船通知后,即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包装及标记、数量、重量、单价及总值等详细内容制作成“进口货物装船通知”,通知港口等有关接货单位,并抄送保险公司副本一份作为投保单,保险公司据以自动承保,并据以每月与进口公司结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