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货物运输单据

四、集装箱货物运输单据

(一)集装箱出口主要货运单据

1.场站收据

场站收据是国际集装箱运输专用出口货运单证,它是由承运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托运货物并对货物开始负有责任的凭证。场站收据一般是在托运人口头或书面订舱,与船公司或代理人达成货物运输的协议,船代确认订舱后由船代交托运人或货代填制,在承运人委托的码头堆场、货运站或内陆货站收到整箱货或拼箱货后签发生效,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可凭场站收据向船代换取已装船或待装船提单。

与传统件杂货运输使用的托运单证比较,场站收据是一份综合性单证,它把货物托运单(订舱单)、装货单(关单)、大副收据、理货单、配舱回单、运费通知等单证汇成一份,这对于提高集装箱货物托运效率和流转速度有很大意义。一般认为场站收据的功能作用有:

(1)船公司或船代确认订舱并在场站收据上加盖有报关资格的单证任务后,将场站收据交给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意味着运输合同开始执行。

(2)是出口货物报关的凭证之一。

(3)是承运人已收到托运货物并对货物开始负有责任的证明。

(4)是换取海运提单或联运提单的凭证。

(5)是船公司、港口组织装卸、理货、配载的资料。

(6)是运费结算的依据。

(7)如信用证中有规定,可作为向银行结汇的单证。

场站收据是集装箱运输重要出口单证,其组成格式在许多资料上说法不一。不同的港、站使用的也有所不同,这里以10联单的格式来说明场站收据的组成情况,参见表5-7。

表5-7 场站收据的组成

在集装箱货物出口托运过程中,场站收据要在多个机构和部门之间流转。在流转过程中涉及的有托运人、货代、船代、海关、堆场、理货公司、船长或大副等。现以10联单格式为例说明场站收据的流转过程及程序(见图5-4)。

图5-4 场站收据的流转过程及程序

(1)发货人或代理填制场站收据1式10联,留下第1联(发货人留底联),将其余9联送船代订舱。

(2)船代接受场站收据第2—10联,经编号后自留第2联(船代留底联)、第3联、运费计收联(1)、第4联运费计收联(2),并在第5联(关单联)上盖任务确认订舱,然后退回发货人第5—10联。

(3)发货人或货代将第5—10联送海关报关,海关核对无误后在第五联(关单联)上盖任务放行。托运人或代理的出口货物一般要求在装箱前24小时向海关申报,海关在场站收据上加盖放行任务后方可装箱。如在海关盖任务放行前装箱或先进入堆场的集装箱,必须经海关同意并在装船前24小时将海关盖任务的场站收据送交收货的场站业务员。

(4)海关在第5联盖任务放行后,自留第9联,将其余联(第5—8联、第10联)退回发货人或代理。

(5)发货人或代理负责将箱号、封志号、件数等填入第5—7联、并将货物连同第5—8联,第10联在规定时间一并送堆场或货运站。

场站收据中出口重箱的箱号允许装箱后由货代或装箱单位正确填写,海关验放时允许无箱号,但进场完毕时必须填写所有箱号、封志号和箱数。

(6)堆场或货运站在接受货物时进行单、货核对。如果无误,则在第7联上填入实收箱数、进场完毕日期并加盖场站公任务签收,然后退回发货人。堆场或货运站自留第5联(关单联)。

(7)发货人凭签收的第7联去船代处换取待装船提单,或在装船后换取已装船提单。船代签发集装箱提单时应注意:货物是否已实际装上船舶;货物是否在装运期内装船出运场;如货物是预付运费,该运费是否已支付;B/L记载内容与装箱单、商检证、发票、信用证是否一致;D/R上运输条款与B/L记载内容是否一致;场站收据上对货物有无批注;货运代理人是否已先签发HOUSEB/L;签发几份正本提单。

(8)货物装船时,堆场将第6、8、10联送外理,外理于货物实际装船后在第8联(外理联)签收并自留。

(9)等货箱全部装上船舶,外理将第6联(大副联)和第10联(空白联)交船方留存。第10联也可供有关方使用。

2.集装箱设备交接单

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是集装箱进出港区场站时,集装箱管箱人(一般码头作为其代理人)与用箱人(一般集卡司机作为其代理人)之间交接集装箱及其他设备的凭证,并兼有管箱人发放集装箱凭证的功能。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既是一种交接凭证,又是一种发放凭证。由此可见,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对集装箱箱务管理起着巨大的作用。

在进出口运输业务中,凡是涉及集装箱等设备的交接作业时,必须缮制相应的设备交接单。在使用中,要求必须做到“一箱一单、箱单相符、箱单同行”的原则。用箱人、运箱人要凭设备交接单进出港区场站,到设备交接单指定的提箱地点提箱,并在规定的地点还箱。与此同时,用箱人还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地点将箱子和机械设备如同交付时状态还给管箱人或其代理人,对集装箱的超期使用或租用,用箱人应支付超期使用费;对使用或租用期间发生的任何箱子及设备的灭失和损坏,用箱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分进场(IN)三联和出场(OUT)三联两种:管箱单位留底联;码头、堆场联;用箱人、运箱人联。设备交接单的填制内容基本相同,均由箱管单位填制后,交拖箱人(一般是集卡司机)。设备交接手续均在集装箱码头堆场大门口办理。

3.集装箱装箱单

集装箱装箱单是详细记载每一个集装箱内所装货物的名称、数量及箱内货物积载情况的单证。每个载货集装箱都要制作这样的单证,它是根据已装进箱内的货物情况制作的,是集装箱运输的辅助货物舱单。集装箱装箱单是详细记载箱内所载货物情况的唯一单证,因此在国际集装箱运输中,集装箱装箱单是一张极为重要的单证。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向承运人、收货人提供箱内货物明细的清单;是集装箱货物向海关申报的主要单证之一;是货方、港方、船方之间货、箱交接的凭证;是船方编制船舶积载计划的依据,单证上所记载的货箱重量是计算船舶积载性能数据的基本数据;是办理集装箱货物保税运输、安排拆箱作业的资料;是集装箱运输货物商务索赔的依据。

集装箱装箱单的主要内容包括:船名、航次、装卸港、发货地、交货地、集装箱箱号、集装箱规格、铅封号、场站收据或提单号、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及货物名称、件数、包装、标志、重量、尺码等。对特殊货物还需说明闪点(对危险品)、箱内温度要求(对保温或冷藏货)、是否检疫等内容。

集装箱装箱单以箱为单位制作,由装箱人填制并经装箱人签署后生效。装箱单一般一式数份,分别由货主、货运站、装箱人留存和交船代、海关、港方、理货公司使用,另外还需准备足够份数交船方随船带往卸货港以便交接货物、报关、拆箱等用。制作装箱单时,装箱人负有装箱单内容与箱内货物一致的责任。如需理货公司对整箱货物理货时,装箱人应会同理货人员共同制作装箱单。

4.集装箱危险货物清单

集装箱危险货物清单是专门列入船舶所载全部危险货物的明细表。为了确保船舶、货物、港口及装卸运输的安全,包括我国港口在内的国际上很多国家的港口都专门做出规定,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都必须另外再单独编制危险货物清单,该单常用红色并附有特别标志制成,以让有关部门及人员在装卸作业和运输保管中特别注意,确保安全。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必须根据规定向承运人提交危险货物清单。如果是拼箱货,必须向集装箱货运站提交危险货物清单;如果是整箱货,则必须向集装箱堆场提交该单证。

5.空箱交接单

空箱交接单系货主使用船公司的集装箱时填写的单证。船公司依此指示集装箱保管人将空箱交给此单证的持有人。因为集装箱是一种具有较高价值的设备,单靠口头指示交接,一旦发生纠纷难以分清责任。所以,由用箱人或其代理填写空箱交接单是一种较好的方法。

我国的习惯做法是当空集装箱提出集装箱货场时,用箱人或内陆承运人向集装箱经营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集装箱代理人依据出口订舱单、出口集装箱预配清单向货主或内陆承运人签发集装箱发放通知单、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当重箱进场时,填签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

(二)集装箱进口主要货运单据

1.交货记录

交货记录是集装箱运输承运人把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时,双方共同签署的证明货物已经交付及货物交付时情况的单证。同时,它也证明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已告终止。

交货记录是国际集装箱进口货运业务中的主要单证,在实际进口业务中又称小提单或提货单,但实际应用中交货记录或提货单所起的作用及其对不同当事人的责任划分不尽相同。对承运人来说,交货记录一经签发即已表明同意交货,尽管事实上并没有交付货物。对收货人来说,只要拿到交货记录即已表明具备提货条件,尽管实际上并没有提货。从另一层意义上去理解,交货记录则是承运人、收货人的责任转移,即交货记录签发等于承运人责任终止,等于收货人责任开始。

2.到货通知

到货通知是卸货港的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向提单上记载的通知人或收货人发出的装货船舶预订入港日期和货物详细情况的书面通知。在集装箱运输中,发出该通知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装卸作业的工作效率,加速集装箱的周转,使集装箱堆场和货运站得到有效的利用,也是为了使收货人能够顺利领取货物。

3.提货通知书

提货通知书是在卸货港的船舶代理人在集装箱卸入集装箱堆场,或移至集装箱货运站,并办好交接准备后,向收货人发出的要求收货人及时提取货物的书面通知。提货通知是交货日期的通知,也是计收货物保管费用的依据。

4.待提集装箱报告

待提集装箱报告是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编制并送交给船公司并由船公司据此向收货人发出催提集装箱的书面通知。其作用是表明有重箱在未能疏运仍滞留在堆场或货运站中,船公司向收货人催提,以利于加速集装箱的流通。

(三)集装箱提单

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指为装运集装箱所签发的提单,是集装箱货物运输下主要的货运单据,负责集装箱运输的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集装箱货物后而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

1.集装箱提单的特点

普通船舶的货运提单是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后经船方在收货单上签署,表明货物已装船,发货人凭经船方签署的收货单(大副收据)去船公司或其代理公司换取已装船提单。而集装箱提单则应以码头收据换取,它同普通船舶运输下签发的提单不同,是一张收货待运提单。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船公司根据发货人的要求,在提单上填注具体的装船日期和船名后,该收货待运提单也便具有了与已装船提单同样的性质。

集装箱提单与普通货物提单的作用和法律效力基本相同,但也有其特点:

(1)由于集装箱货物的交接地点不同,一般情况下,由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在收到集装箱货物后签发场站收据,托运人以此换取集装箱提单结汇。

(2)集装箱提单的承运人责任有两种:一是在运输的全过程中,各段承运人仅对自己承担的运输区间所发生的货损负责;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整个运输承担责任。

(3)集装箱内所装货物必须在条款中说明。因为有时由发货人装箱,承运人不可能知道内装何物,一般都有“Said to Contain”条款,否则损坏或灭失时整个集装箱按一件赔偿。

(4)提单内说明箱内货物数量、件数,铅封是由托运人来完成的,承运人对箱内所载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予负责,以保护承运人的利益。

(5)在提单上不出现“0n Deck”字样。

(6)集装箱提单上没有“装船”字样,它们都是收讫待运提单,而提单上却没有“收讫待运”字样。

2.集装箱提单的主要条款

(1)承运人的责任期限。

承运人的责任期限规定为:“从收到货物开始至交付货物时止。”普通船舶B/L是“钩到钩原则”。就是说,承运人对收货前、交货后的货物损害不负责任。责任期限是根据集装箱货物的交接方式或运输条款来决定的。

(2)舱面货选择条款。

普通货物运输中,如果承运人将货物装载在甲板上运输,则此种运输仅限于该种货物根据航海习惯可装载甲板运输或事先已征得货主的同意,并在提单上记载“装载甲板运输”字样。如果承运人擅自将货物装载甲板运输而导致货物损坏,则构成根本违反运输合同的行为。但由于集装箱船舶构造的特殊性和经济性,要求有相当数量(约30%)的集装箱装载甲板运输,并在实际业务中无法决定哪些货箱将装载甲板。因此,集装箱提单中规定了一条舱面货(甲板货)条款,规定装载舱面运输的集装箱与舱内集装箱享有同样的权益。如中远联运提单第17条1款规定:集装箱中所装货物,不论是由承运人或由货方装载,都可作舱面装运或舱内装运,而无需通知货方。

(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是指承运人对每一件或每一货物单位负责赔偿的最高限额。在拼箱运输下,货物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负责装箱,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与普通货提单一样,即按件或按单位赔偿。但在整箱运输下,承运人收到的仅仅是外表状况良好的集装箱,至于箱内装什么货物、多少件、包装如何等,承运人只能从有关单据上知悉。

各国的法律和船公司的提单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都有明确规定,有的按照《维斯比规则》,有的按照国内法。例如《维斯比规则》规定:“如在提单中已载明这种工具内的货物件数或单位数,则按所载明的件数或单位数赔偿,如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工具为货主所有,赔偿时也作为一件。”

另外,对承运人规定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是以每一件为单位,《海牙规则》规定为100英镑,《维斯比规则》为10 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千克30金法郎,并按照其中高者计算。

(4)制约托运人的责任条款。

①发货人装箱计数或不知条款。

承运人在根据货主提供的内容,如实记载于提单的同时,又保留“Shipper’s load count and seal”,又可以称为“S.T.C”条款。该条款以最大限度地达到免除责任的目的,但其保护范围也有一定的限度,如货主能举证说明承运人明知货物详细情况,却又订上不知条款时,承运人仍不能免责。

②铅封完整交货条款。

承运人铅封完整下接货、交货,便认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并解除所有责任。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集装箱运输下的整箱货交接是以铅封完整与否来确定承运人责任的。

③货物检查权条款。

承运人有权但没有义务在任何时候将集装箱开箱检验,核对其装载的货物。如发现所装载的货物全部或一部分不适合运输,承运人有权对该部分货物放弃运输。或是由托运人支付合理的附加费后完成这部分货物的运输,或是将其存放在岸上或水上具有遮蔽的或露天的场所。这种存放业已认为按提单交货,即承运人的责任已告终止。承运人在行使这一权利时,无需等到托运人的预先同意,其费用由货主负担。

④海关启封检查条款。

海关有权检查集装箱。海关打开集装箱检查,并重新施封而造成任何货物灭失、损害以及其他后果,承运人概不负责。在实际业务中,承运人对这种情况应做好记录,并保留证据,以使其免除责任。

⑤发货人对货物内容准确性负责条款。

在接受货物时,视为发货人已向承运人保证资料准确无误,危险货应先说明。集装箱货物在由货物自行负责装箱时,在以下情况下货主负责赔偿其对承运人造成的损害:由于货主自己装载不当;箱内货物不适合装载集装箱;箱内货物包装不牢,标志不清;装箱之前未对箱子作合理的检验;运输途中非承运人能控制的原因;未能保证货物内容的准确、完整;对第三者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对由于货主自己搬运、运输造成的损害等。

(5)危险货物运输。

①承运人在接受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有害性、有毒性等危险货物时,只有在接受货主提交的书面申请时方可进行。

②承运人对事先不知其性质而装载的具有危险性的货物,可在卸货前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将其卸上岸,或将其销毁而不予赔偿。该货物的所有人对于该项货物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一切损害和费用负责。

③如承运人了解货物的性质,并同意装船,但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该货物对船舶和其他货物构成危险时,也同样可在任何地点将货物卸上岸,或将其销毁而不负责任。因此,在托运危险货物时,托运人应保证提供危险品详细情况;提供运输注意事项、预防措施;满足危险品有关运输、保管、装卸等要求;货物的包装外表应注有清晰、永久性的标志;在整箱货运输时,箱子外表应贴有危险品标志。在实际业务中,还涉及港监、监装、码头是否接货等问题。

(6)索赔与诉讼。

收货人在收货时发现货物已发生灭失或损害,应当最迟不超过从收货日起3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运人。否则这种交接应构成承运人已按照B/L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在整箱货运输下,由于货在卸船港交付后不能马上拆箱,因此,只能根据表面状况交货。如箱子外表状况良好、铅封完整,承运人的责任即告终止。如外表状况不良好,收货人应在3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运人。对于诉讼时效,有的规定为1年,有的为9个月。如属全损,有的提单仅规定为2个月,超出规定期限,承运人将解除一切责任。

(7)货主自行装箱和责任。

①承运人接收的是外表状况良好、铅封完整的集装箱,有关箱内货物的详情概不知悉。

②货主应向承运人保证集装箱及箱内货物适合集装箱运输。

③当集装箱由承运人提供时,货主有检查集装箱的责任。

④当承运人在箱子外表状况良好、铅封完整的集装箱下交付时,便认为承运人完成交货义务。

⑤承运人有权在B/L上作业类似“Shipper’s load count and seal”“S.T.C”等字样。

(8)提单可转让性。

除非B/L正面已注有“不可转让”,否则一旦接受B/L,B/L出让人、受让人以及提单签发人一致同意提单可转让性,并通过背书或无须背书转让,提单持有人有权接受或转让本提单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