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铁路联运运单

四、国际铁路联运运单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是参加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铁路与发、收货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合同,它对参加联运各铁路和发、收货人在货物运送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了规定,对铁路和发、收货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不能流通转让,而是随同货物从发站至到站,当货物运至到站时,收货人开具收据并向铁路付清费用后,铁路应在到站将运单和货物交付给收货人。铁路联运运单有国际货协运单和CIM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单,我国是国际货协的成员国,因此我国的国际铁路运输业务中使用国际货协的统一运单。

(一)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的组成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一式五联,分别为:

第一联运单正本,是货物运送合同,随同货物至到站,并随同货物到达通知单和货物一起交给收货人。

第二联运行报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铁路。

第三联运单副本,运输合同缔结后,就把这一联交给发货人。

第四联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到站,并留存到达铁路。

第五联货物到达通知单,随同货物至到站,随同运单正本和货物一起交给收货人。

此外,还有为发送路和过境路准备的必要份数的补充运行报单。

(二)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的填写

发货人托运货物前必须填写运单,经签字后递交发站作为货物托运申请。发货人须对填写的运单内容、声明事项、提供资料及文件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

尽管国际货协运单与CIM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单在具体内容上不尽相同,但是在必备内容上相差不多。通常运单正面未划粗线的各栏由发货人填写,划粗线的各栏和背面所有各栏由铁路填写。现将发货人填写的各栏说明如下:

第1栏,发货人及其通信地址。

填写发货人的名称及其通信地址。发货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或法人。由中国、朝鲜、越南发货时,准许填写这些国家规定的发货人及其通信地址的代号。

第2栏,合同号码。

填写出口单位和进口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号码。

第3栏,始发站。

填写运价规程中所载发站全称。

第4栏,发货人的特别声明。

发货人可在该栏中填写自己的声明,例如关于对运单的修改及易腐货物的运送条件等。

第5栏,收货人及其通信地址。

注明收货人的名称及其通信地址,收货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或法人。从国际货协参加路向未参加国际货协的铁路发货而由站长办理转发送时,则在该栏填写“站长”。

第6栏,对铁路无约束效力的记载。

发货人可以对该批货物做出记载,该项记载仅作为对收货人的通知,铁路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第7栏,通过的国境站。

注明货物应通过的发送路和过境路的出口国境站。如有可能从一个出口国境站通过邻国的几个进口国境站办理货物运送,则还应注明运送所要通过的进口国境站。根据发货人注明的通过国境站确定经路。

第8栏,到达路和到站。

在斜线之前,应注明到达路的简称,在斜线之后,应用印刷体字母(中文用正楷粗体字)注明运价规程上到站的全称。运往朝鲜的货物,还应注明到站的数字代号。运往非货协国的货物而由站长办理转发时,记载国际货协参加路最后过境路的出口国境站,并在该站站名后记载:“由铁路继续办理转发送至铁路××站”。

第9—11栏的一般说明。

填写9—11栏事项时,可不受各栏间竖线的严格限制。但是,有关货物事项的填写顺序,应严格符合各栏的排列次序。

第9栏,记号、标记、号码。

填写每件货物上的记号、标记和号码。货物如装在集装箱内,则还要填写集装箱号码。

第10栏,包装种类。

填写包装的具体种类,如纸箱、木桶等,不能笼统地填“箱”“桶”,如用集装箱运输,则记载集装箱。

第11栏,货物名称。

货物名称应按国际货协规定填写,或按发送路或发送路和到达路现行的国内运价规程品名表的规定填写,但需注明货物的状态和特征。两国间的货物运送,可按两国商定的直通运价规程品名表中的名称填写。

在“货物名称”字样下面专设的栏内填写通用货物品名表规定的六位数字代码。填写全部事项时,如篇幅不足,则应添附补充清单。

第12栏,件数。

注明一批货物的件数。用敞车类货车运送不盖篷布或盖有篷布而未加封的货物,其总件数超过100件时,或运送仅按重量不按件数计的小型无包装制品时,注明“堆装”,不注件数。

第13栏,发货人确定的重量(千克)。

注明货物的总重量。

第14栏,共计件数(大写)。

用大写填写第12栏中所记载的件数。

第15栏,共计重量(大写)。

用大写填写第13栏中所载的总重量。

第16栏,发货人签字。

发货人应签字证明列入运单中的所有事项正确无误。发货人的签字也可用印刷的方法或加盖戳记处理。

第17栏,互换托盘。

该栏内的记载事项,仅与互换托盘有关。注明托盘互换办法,并分别注明平式托盘和箱式托盘的数量。

第18栏,集装箱或运送用具种类、类型。

在发送集装箱货物时,应注明集装箱的种类和类型。使用运送用具时,应注明该用具的种类。

第19栏,所属者及号码。

运送集装箱时,应注明集装箱所属记号和号码。对不属于铁路的集装箱,应在集装箱号码之后注明大写字母“P”。使用属于铁路的运送用具时,应注明运送用具所属记号和号码。

第20栏,发货人负担下列过境铁路的费用。

如发货人负担过境铁路运送费用,填写所负担过境铁路名称的简称。如发货人不负担任何一个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填写“无”字。

第21栏,办理种别。

办理种别分为:整车、零担、大吨位集装箱,并将不需要者划消。

第22栏,由何方装车。

发货人应在运单该栏内注明由谁装车,将不需要者划消。

第23栏,发货人添附的文件。

注明发货人在运单上添附的所有文件的名称和份数。

第24栏,货物的声明价格。

用大写注明以瑞士法郎表示的货物价格。

27—30栏的一般说明。

用于记载使用车辆的事项,只有在运送整车货物时填写。至于各栏是由发货人填写还是由铁路车站填写,则视由何方装车而定。

除以上由发货人填写的内容外,发站对托运人递交的运单经审核,填写有关栏内容并经签署,该项货物运输合同形成。车站有权对填写“不全、不洁、不确及不合要求的”运单退换发货人要求其补填和重新填写。同样,由铁路填写的运单栏目,若有事项需要修改、补充的,也应签字和加盖车站戳记证实。

【阅读专栏三】

银行对铁路运单的审核要点

1.按信用证核对铁路运单,审查是否单证一致

(1)审查铁路运单名称、格式是否与要求相符。协定贸易项下通常使用的都是国际货协运单。交银行议付的是铁路运单第3联,左上角同时用中文和俄文两种文字注明“运单副本”。注意运单内应有铁路的戳记。

(2)运单份数通常为一份副本(即第3联),有的要求提供两三份,可用复印件。

(3)根据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或合同的买方审查运单收货人是否与之相符。

(4)审查信用证或其他文件的启运地是否与运单内的发站一致,目的地是否与到站一致。

(5)如规定运费由发货人或收货人负担,应审查运单背面的记载是否与规定相符。

(6)根据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审查运单发站日期戳内的日期是否符合规定。

(7)如信用证或其他文件有其他规定,审查运单是否与之相符。

2.将铁路运单与发票核对,审核是否单单一致

(1)审核发货人是否为发票出票人。

(2)如信用证及其他文档的运单条款内未规定收货人,则应审查收货人是否为开证申请人、信用证规定的其他收货人或合同的买方。

(3)审查运单内的“记号、标记、号码、包装种类、货物名称、件数、共计件数”等是否与发票相符。

(4)审查“发货人确定的重量、共计重量”等是否与发票毛重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