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运提单
在国际贸易中,海上运输是使用最广泛的运输方式,不论采用班轮运输还是租船运输,提单都是最重要的单证之一。但在这两种方式下,提单的性质稍有不同。在国际班轮运输中,由于船货双方并没有签订标有类似“班轮运输合同”字样的法律文件,因此,提单作为班轮运输中的重要单证,是班轮运输合同内容的反映和证明,是约束双方行为的重要文件。而在租船运输方式中,由于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正式的租船合同,因此,提单要受到租船合同的约束,提单的作用就和班轮运输中的不一样。
(一)提单的概念
提单(Bill of Lading)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要求,在收到货物归其掌管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并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我国的《海商法》借鉴了《汉堡规则》中的规定,将其定义为: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在贸易实践中,提单所涉及的关系方主要有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等。承运人是与托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承担运输任务的航运公司;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送交所运货物的一方,经常是国际贸易中的出口方;收货人是有权提货的人,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进口方;提单持有人是提单的合法持有者,可以是托运人,也可以是提单流通转让过程中的提单受让人,如果他去提取货物则就成了收货人。
(二)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从提单的概念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提单有以下的性质和作用。
1.货物的收据(Receipt for Goods)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单据,证明已收到或接管提单项下所列货物。已装船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证明货物已收到并装上船付运的收据。
航运界一般认为提单的货物收据作用主要体现在:
(1)证明本提单项下货物已被承运人接管(备运提单)或者已被装上相应船舶(已装船提单)准备付运。
(2)证明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时货物的表面状况。
(3)证明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时货物的数量或件数。
2.运输合同的证明
首先,从时间上看,由于运输合同或者协议是在装货前签订的,提单的签发是在承运人接收货物或将货物装船之后,因此提单只能理解为合同存在的证明,不能理解为合同本身;其次,从提单的内容来看,提单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包含有印就条款的商业票据,上面的条款都是事先备好的,提单的签署也是承运人单方面的行为,托运人既没有参与提单条款的草拟,也没有签字,因此说,提单内容并不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示,提单仅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当提单与运输合同或承、托双方的补充协议有冲突时,应以运输合同或补充协议为准。
3.提单是物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
提单既是收货人提取货物的凭证,也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还可以向银行议付货款、抵押或者转让。即使是真正的收货人,如果不能递交正本提单,承运人也可以拒绝对其放行货物。也就是说,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船公司交付货物时是“认单不认人”。
提单作为一种商业票据,经背书后可以转让。由于提单是物权凭证,转让提单就相当于转让货物所有权,不过必须是在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才可以转让。提单的每一次转让都代表提单项下货物的转让,提单的受让人成为新的货主,他既可以再次转让提单,也可以抵押提单作为短期资金融通。
(三)提单的种类
按不同的分析角度,提单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照提单的抬头
(1)记名提单(Named B/L)。
记名提单指在提单收货人(Consignee)一栏内具体填上特定的收货人名称的提单,因此又称为收货人抬头提单。根据这种提单,承运人在卸货港只能将货物交给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记名提单一般不能转让,因此,一般只有在运送贵重物品或展览品时使用。
(2)不记名提单(Bearer B/L)。
不记名提单指提单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只注明提单持有人字样,在这种情况下,只填写持有人(Bearer)字样,即货交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一栏为空白。
不记名提单仅凭交付转让,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或转让。这种提单不需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流通性极强,但同时风险也很大,目前极少使用。
(3)指示提单(Order B/L)。
指示提单指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只填写“凭指示”(to Order)或“凭××指示”(to Orde of××)字样的提单。
指示提单可以作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提示。不记名指示可理解为不标明指示人,记名指示可理解为标明指示人。指示人可以是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是银行。
指示提单是一种可转让的商业票据,无论是记名指示提单或不记名指示提单转让时都无须经过原提单签发人,即承运人的同意。交付货物时,对承运人来讲只要提单真实,背书连续,指示提单持有人的身份符合提单上所记载的指示,就可交付货物,完成自己的交付义务。
指示提单转让方便,提单持有人可以用背书的方式把它转让给第三者。指示提单有一定的流通性,又比不记名提单的安全性强,所以它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提单。
2.按照货物是否已经装船
(1)已装船提单(On Board or Shipped B/L)。
已装船提单又称为装运提单,是指货物全部装上船后,船长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凭大副收据签发的提单。已装船提单上除其他项目外,提单上一般有“货物已装××船”字样,并注明装运船舶和装运日期及大副签字。如:“货已装船,其表面状况完好”(shipped on boar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航运实践中,除集装箱运输外大多数采用已装船提单,在以跟单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国际贸易中,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指定船舶的提单,以确认卖方已按买卖合同的要求如期出运货物。
(2)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备运提单又称收妥待运提单,是承运人在接管托运人送交的货物后,装船之前,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由于货物尚未装船,所以不填船名和装船日期,等到货物实际装船后,承运人再将船名和货物装船日期加注到提单上去并签字盖任务,或者托运人将备运提单退回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
由于备运提单只说明承运人接管货物而无法说明货物将何时装船、装哪一条船,所以买方对货物能否按时装船无法肯定,更不能据此估计货物到港时间。货物尚未装船,买方所承担的风险也更大,因此买方一般不愿意接受该种提单,银行结汇一般也不接受备运提单。
在集装箱运输中,签发备运提单的做法比较常见。在集装箱进入集装箱货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后,承运人会签发备运提单。
3.按照提单对货物外表状况的批注
(1)清洁提单(Clean B/L)。
清洁提单是指在装船时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在提单上加注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的批注的提单。
一般认为,如果提单上只是笼统地批注货物的外包装是旧箱,或者指出货物是易腐烂货物,或者载有“不知条款”,不构成不清洁提单。
银行结汇、提单转让一般都要求是清洁提单。但清洁提单只说明承运人确认货物在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无破损,并不能保证货物内在品质的完好,更不能排除货物具有无法直接观察到的内在瑕疵。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or Foul B/L)。
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记有货物及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如水湿、油渍、污损等。承运人通过批注,声明货物是在外表状况不良的情况下装船的,在目的地交付货物时,若发现货物损坏属于这些批注的范围,就可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不清洁提单是不可以结汇的,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不清洁提单对托运人十分不利,为方便银行结汇,有时托运人会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以将不清洁提单换取清洁提单。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对承运人来说风险很大。从法律上讲,保函不能约束收货人,承运人不能凭保函对收货人拒赔。《汉堡规则》第16条虽然使保函合法化,但还是规定保函对收货人无效。而且各国对保函的效力态度不一,有的一概不予承认,有的认为只有善意的保函才有效(如我国)。由于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做法有时确实能起到变通的作用,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完全拒绝。比如,货物只是外表存在一些轻微的缺陷,如果不接受保函,坚持让托运人换货,或者重新理货,将影响船期或影响托运人对外履行买卖合同。为了解决问题,承运人接受保函,应视为承、托双方的一项保证赔偿协议。这种保函,是在善意的条件下接受的,虽然对收货人没有约束力,但对承、托双方有效,可以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
4.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
(1)直达提单(Direct B/L)。
直达提单是指由同一船舶将货物从起运港直接运抵目的港卸货所签发的提单。由于转运港情况不同,货物在装卸中容易出现货损货差,而且会延长货物的运输时间,因此,凡是信用证中规定不得转船的,结汇时必须使用直达提单。
(2)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Transshipment B/L or Through B/L)。
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是指货物在起运港装载的货物不能直接运往目的港,需要在中途港口换装其他船舶转运至目的港时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转船提单一般由负责第一程船的承运人签发。在提单上注明“转运”或“在××港转船”字样。
转船提单在现实生活中应用并不广泛,转船提单多为挂靠港船只较少或航次间隔时间长,通过转船可加快货物到港时间时采用。但由于转船往往会增加费用、风险,而且货物在中转港停留的时间不易掌握,对收货人极为不利。因此,一般信用证规定不得转船,银行也不接受转船提单。
在通常情况下,转船提单由负责一程船(由起运港至第一个转运港)的承运人签发并且在提单上加转船批注。签发转船提单的承运人应对全程运输负责,收取全程运费,安排二程船运输。一程船与二程船负连带赔偿责任。具体来说,如果货物的损失发生在二程船运输期间,收货人既可以向一程船索赔,也可以向二程船索赔。一程船与二程船之间是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关系。
联运提单是指承运人经由海/海、海/陆、陆/海运输的货物所出具的覆盖全程的提单。转船提单实际上就是在海/海运输形式下所签发的提单,可以说是联运提单的一种特例。
(3)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
多式联运提单是指货物由海路、内河、铁路、公路和航空等两种以上不同运输工具共同完成全程运输时所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主要用于集装箱运输。
多式联运提单一般由承担海运区段运输的船公司签发。不过,有时也可由只经营集装箱货运揽货、装箱、拆箱等业务而不经营船舶运输的“无船公共承运人”来签发。
5.按提单的格式不同
(1)全式提单(Long Form B/L)。
全式提单是指正式印就格式的提单。这种提单既有正面记载的事项,背面又详细列有承运人、托运人的权利、义务的相关条款。
(2)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
简式提单是指提单上只有正面必要的记载项目而没有背面条款的提单。简式提单多用于租船合同项下所签发的提单,一般都注有“所有条款均按照×年×月签订的租船合同”(All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per charter party dated…)这样的语句。
6.非正常提单
(1)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倒签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将装船日期签为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正常情况下,已装船提单的签单日期应该是该提单项下货物全部装船完毕的实际时间,而在业务操作过程中,有时货物未能在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内装运,若按实际装船日期签发提单,托运人将无法结汇,为了使签发提单的日期与相关规定相符,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提单上按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填写签发日期。为了使承运人同意倒签提单,托运人一般会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倒签提单是一种既违法又违约的行为,贸易中交货时间对买方至关重要,签发这种提单掩盖了真实的装船时间,违反了运输合同,也违反了买卖合同,承运人面临着要承担由此产生责任的风险,尤其是市场行情出现货价下跌时,收货人可以以“伪造提单”而拒收货物,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2)顺签提单(Post-date B/L)。
顺签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时以晚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的提单。发生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实际装船日期比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船期提前,为了符合合同或信用证中关于装船期的规定,托运人会要求承运人顺填签发日期,因而出现了这种提单。顺签提单也掩盖了真实的装船日期,承运人签发这种提单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3)预借提单(Advanced B/L)。
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前或装船完毕前,托运人为及时结汇向承运人预先借用的提单。在实际情况中,由于信用证规定的结汇日期已到,而货主此时还未能将货物备妥装船或装船还未结束,托运人为了在规定的日期内结汇,要求承运人先行签发已装船提单,这种提单实际上就是预借提单。托运人要求承运人预借提单时,一般也会向承运人提供保函,保证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但对承运人来说,仍然有很大的风险。收货人可以对承运人的诈骗行为起诉,而保函也往往不具有法律效力。
(4)过期提单(Stale B/L)。
过期提单包括两种情况。一种过期提单是指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由于航线较短或银行单据流转速度太慢,货物已到而单据尚未到达。这种过期提单在近洋运输(如从我国大连、天津、青岛等港口到日本或韩国的港口)中有时是不可避免的;另一种过期提单是指出口商在装船后过了规定的时间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
对于第一种情况,目前的解决办法是在合同或信用证中一般要特别说明“过期提单可接受”;或是在信用证中规定,当出口方装船后取得提单,立即将提单正本传真给进口方,进口方凭此缄请开证行开出担保函,允进口商先行提货,以减少进口商因没有正本提单无法提货而付出的港口或仓储费用。也可以采用非转让的海运单(Sea Way Bill)或应用电子提单来替代目前的提单,以加快货物的流转。但由于海运单无法流通,影响了货物的再出售。
对于第二种情况,则根据国际商会《UCP 500》第43条的规定:“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2l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提交单据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因此,超过提单签发日21天或超过信用证到期日才交单议付的提单就是过期提单。
(5)甲板货提单(On Deck B/L)。
甲板货提单又称舱面货提单,是指承运人签发的货物装在甲板上的提单。提单上必须批注“货装甲板”(On Deck)字样。按照航运习惯,必须符合一定条件的货物才能装在甲板上,要么是经承托双方同意的货物,要么是按法律或港口规定的货物,或者是按行业习惯允许的货物。
现实情况是,除集装箱等按航运习惯装于甲板上的货物外,甲板货提单并不多见。
应该注意的是,上述提单中的倒签提单、顺签提单、预借提单都属于非正常提单,一旦对方有疑义,可委托律师查证,一旦查实将作为伪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提单的签发、转让及流通程序
提单的签发和流转是涉及提单多方当事人的重要业务活动,理解这些活动的法律效力,对减少提单纠纷,加快提单流转意义重大,理应受到各方的重视。
1.提单的签发
签发提单是航运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提单内容正确与否将直接关系到承运人的切身利益。
正如提单定义中所描述的,提单是由船长、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其中,承运人作为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提供运输服务的一方当然具有提单的签署权。不仅如此,对承运人来讲签署提单不仅是权力,也是一项义务。《海牙规则》第3条就有“在收到货物之后,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应依照托运人的请求,发给托运人提单”的规定。至于船长,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认为船长是承运人的法定代理人,因此船长的签单权是不需要承运人的特别授权的,这与“承运人的代理人”不同。承运人的代理人必须得到承运人的授权,未经授权,代理人无权签发提单。
签发提单的时间至关重要,在正常情况下,提单的签发人在提单的装船日期一栏填上货物装船的日期,然后签名盖任务。所谓倒签提单、预借提单,都与这个日期有关。因此,提单签发人应根据货物装船日期签发提单。
提单除根据其不同特征划分为许多种外,还有正本和副本的区别。通常我们在提到提单时所指的都是正本提单。为了业务需要,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通常都签发若干份正本提单,并将所签发正本提单的份数记载于提单的正面。一般正本提单一式三份,各份提单效力相同,可独立使用。以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他各份失效。副本提单则数量不限,但提单上没有提单签发人的签任务,只能用于承运人日常业务,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承运人在提单载明的目的港之外的其他港口交货,应当收回全套正本提单,以避免可能发生的在目的港有人凭一份正本提单向承运人要求提货的情况。此外,为防止因提单流失在外引起纠纷,损害提单善意持有人的利益,实际业务中许多银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都规定贸易商在办理结汇或其他事项时全套三份正本必须同时使用。
关于提单的签发地点,《海牙规则》适用于自缔约国港口起运的货物,而无论其为国内或国际贸易;而《维斯比规则》明确表明强制适用于国际间运输,但不妨碍缔约国将其适用于国内运输。对此,我们必须注意。
2.提单的转让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提单的转让就意味着货物所有权由原提单持有人转移到提单的受让人手中,这一过程通常通过背书实现。而提单的可转让性也让它成为国际贸易实务中最重要的单据之一。
所谓背书是指提单所有人在提单背面指定由某人提取货物或者凭某人的指示提取货物,并签字盖任务的书面声明。其中作出背书行为的原提单持有人称为背书人;提单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与汇票等其他可转让的商业票据相似,提单的背书转让不必经过提单签发人,即承运人的同意;但与汇票不同的是,提单转让后,后手的权利不优于前手,所以提单只能称之为“准流通票据”。
提单的背书根据其内容不同可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又称空白背书)。记名背书则是指背书人(指示人)在提单背面写上被背书人(受让人)的名称,并由背书人签名;空白背书是指在提单背书中不记载任何受让人,只有背书人签名的背书形式。经空白背书后的指示提单又被称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提单”,其功用类似于不记名提单,交付即可转让。
3.提单的流通程序
提单在不同的支付方式和贸易术语项下,可能流通程序会稍有不同,这里以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采用CIF贸易术语为例,提单的流通大致要经过以下环节:签发提单、交单结汇、付款赎单和交回正本提单。具体程序如下:
(1)出口商与进口商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写明采用CIF贸易术语,以信用证方式付款。
(2)由出口商根据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货物数量,寻找合适的班轮运输公司预定舱位,办理订舱单。
(3)出口商在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应托运人(即出口商)的请求安排货物装船后,并由船上的大副签发大副收据,托运人凭大副收据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换取已装船提单。
(4)出口商持已装船提单和信用证所规定的其他单据(例如商业发票、保险单、装箱单等)到议付行议付,议付行审核无误后向其支付货款。接下来议付行再凭所持有的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向开证行提出付款请求,开证行审核单证相符后,支付其货款并取得全套单据。
(5)开证行通知进口商单证已到,要求进口商付款赎单。进口商在支付货款后取得全套单据。
(6)与此同时,货物由承运人运抵目的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口商发出到货通知。
(7)进口商凭所持的正本提单按承运人的指示在指定时间、地点提取货物。
(8)最后,正本提单由承运人收回,提单的整个流转过程完成。
当然,实际业务中提单的流转过程由议付行到开证行,由进口商到真正凭正本提单去提货的货主可能经过的环节还会更多,转手的次数也会不止一两次,但提单大致流转的过程都是一样的,一般都要经过以上的步骤。
(五)海运提单的内容
各个航运公司都签发自己的提单以保障自己的利益,但大多数提单格式都很相似,都可分为正面条款和背面条款。
1.提单的正面条款
提单的正面记载与货物和货物运输有关的事项,主要有:
(1)承运人的名称。
(2)托运人名称。
(3)收货人名称。
(4)船名、航次及船舶国籍。
(5)通知人名称。
(6)装货港、卸货港和转运港。
(7)货物品名、标志、包装或件数、重量、体积。
(8)提单号、提单份数和签发地点和日期。
这些条款大致可分为三类:
(1)托运人提供并填写的部分。如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货物品名、件数等都属于这一类。
(2)承运人需填写的部分。如船名、装货港、卸货港、提单的签单时间和地点等。
(3)承运人印就的文字部分。内容包括:外表状况良好条款,说明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已装载在列名船舶上;内容不知条款,说明货物重量、尺码、价值等是托运人提供的,承运人在装船时并未核对;承运人接受条款,说明托运人、收货人和本提单持有人接受并同意本提单和提单背面所记载的一切印刷、书写或打印的规定、免责事项和条件。
2.提单的背面条款
提单背面都是一些印就的条款,主要规定了承运人和货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这些规定是处理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间的有关运输过程的争议时的依据。主要包括:
(1)定义条款。
(2)首要条款或管辖权条款。
(3)承运人的责任条款。
(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条款。
(5)承运人免责条款。
(6)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条款。
(7)托运人的责任条款。
除此之外,还有自由转船条款、共同海损条款等内容。
【阅读专栏一】
承运人基本责任
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基本责任主要有两条:
(1)承运人有义务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配备供应物资;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这里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①适航的含义。
总的来讲,《海牙规则》对船舶适航的基本要求有三点。
首先,需要船舶有狭义的适航能力,即指船体坚固、水密,船舶的结构、性能、船上的机器、部件能适应特定航线和特定时间所能遇到的一般风险的要求,使船舶处于安全行驶状态。同时,货物的积载也不能影响船舶的稳定、安全,否则同样可能导致船舶不适航。
其次,需要船舶具有航行能力,即船员配备、船舶配备和船舶供应适当。
所谓船员配备适当,是指船舶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船上船员不仅必须合格,也必须足数;船舶配备适当是指船舶要适当地备有航海所需要的各种仪器设备及必要的文件,如海图等;船舶供应适当是指船舶在航行中要备有适当的燃料、淡水、粮食、药品及其他供应品。
最后,船舶一定要适货(Cargo Worthiness)。适货是指船舱适于接收、保管货物。要求船舶适货,首先遇到的是货物装载问题。如果货物配载不当,以至一种货物沾污另一种货物,或者因船舱不洁使所载货物受损等,可以视为不适货。其次是涉及载货处所的冷藏或通风问题。船舶必须符合运输特定货物的特殊要求,如保持一定的温度或通风等,否则,船舶就不适宜收受、运送和保管该特定货物。
②保证适航的时间是在开航前和开航时。
《海牙规则》对承运人适航义务的时间要求是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所谓的开航前适航至少指的是从开始装货到开航这一段时间,船舶应适于在港区安全浮泊、等待或进行装卸;开航时的适航主要指船舶应具有抵御该航线一般可预见的风险的要求。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这一期间内如未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而造成货损,就必须承担责任。
③恪尽职守。
在以前,普通法对承运人的要求是使船舶绝对适航,也就是说区别是否适航是以客观情况为标准,根本不去理睬船东是否有过失或者船东是否可以事前预见,这种需求是苛刻的,也一定程度上促使承运人纷纷在提单中加入免责条款以保护自己,造成航运界的混乱局面。
如果承运人做到恪尽职守,即使货物受损,他也没有责任;反之,他就应对他的疏忽行为负责。
(2)承运人应当适当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这实际上是说,承运人负有合理管理货物之责。在管理货物时,承运人必须做到“适当和谨慎”。
总之,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守,使船舶适航以及承运人适当和谨慎地管理货物,是承运人不可推卸的两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