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

一旦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受到损失,被保险人就面临着向保险人索赔的问题。通常,被保险人可能会在货物抵达目的港或目的地后提货当时发现货物受损的情况,但有时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如船舶搁浅、运输工具出现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就会在收货之前知道。不管哪一种情况,被保险人都需要按照规定将损失的情况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等待保险人分清责任,处理索赔。

(一)将损失情况通知保险人

一旦被保险人发现保险货物已经受到损失,应该立刻通知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发出损失通知。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及时进行损失通知,保险人有权拒绝理赔。损失情况一经通知保险人,就表示索赔行为已经开始,不再受索赔时效的限制。而保险公司在接到损失通知后,一方面会对货物提出施救意见并对货物进行施救,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会检验损失,核定损失原因,确定损失责任,要求及时将损失情况通知保险人,实际上就是为了避免时间间隔太久后导致货物损失原因难以查清,责任无法区分,不利于保险人的理赔工作。

(二)办理保险索赔程序

办理索赔、提出索赔申请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出口货物遭受损失

我国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遭受损失后,一般要由国外进口方向保险单所载明的国外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申请。比如投保的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货物运输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世界各主要港口和城市,均设有委托的国外检验代理人和理赔代理人两种机构,检验代理人负责检验货物的损失,收货人在取得检验报告后,附同其他单证,向保险公司索赔。理赔代理人可在授权的一定金额内,直接处理索赔案,就地给付赔款。进口方在向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时,要同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基本的凭证。

(2)运输契约。运输契约包括海运中的提单、公路运输中的公路运单、航空运输中的航空运单等,这些单据是证明被保险货物交付承运人运输时状况的依据。

(3)发票。保险人计算赔款要以发票金额为依据。

(4)装箱单和磅码单。这是证明被保险货物装运时的数量和重量的证明。

(5)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补偿的函电或其他单证,以及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履行应办的追偿手续等文件。

(6)由国外保险代理人或由国外第三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7)海事报告。海事造成的货物损失,一般均由保险公司赔付,船方不承担责任。

(8)货损货差证明,指货物在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下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时,发现货物有残损或短少的情况,与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上的情况不符时,由承运人、港口车站、码头或装卸公司等出具的理货单据。这既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的凭证,又是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追偿的重要证据。

(9)索赔清单。这是被保险人提交的详细列明各项损失、费用的索赔金额、计算依据,要求保险人赔偿的详细清单。

2.进口货物遭受损失

我国外贸企业的进口货物遭受损失时,进口方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当进口货物运抵我国港口、机场或内地后发现有残损短缺时,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公司,会同当地有关的商检部门联合进行检验。若经检验,确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则由当地保险公司出具《进口货物残损联合检验报告》。同时,凡对于涉及国外发货人、承运人、港务局、铁路或其他第三者所造成的货损事故责任,只要由收货人办妥向上述责任方的追偿手续,保险公司即予赔款。但对于属于国外发货人的有关质量、规格责任问题,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而应由收货人请国家商检机构出具公证检验书,然后由收货单位通过外贸公司向发货人提出索赔。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要提交下列单证:

(1)进口发票。

(2)提单或进出口货物到货通知书、运单。

(3)最后目的地的卸货记录及磅码单。

此外,若损失涉及发货人的责任,须提供订货合同。如有发货人的保函和船方批注,也应一并提供。若损失涉及船方责任,须提供卸货港口理货签证。如有船方批注,也一并提供。凡涉及发货人或船方责任,还需由国家商检部门进行鉴定出证。若损失涉及港口装卸及内陆、内河或铁路运输方责任,须提供责任方出具的货运记录(商务记录)及联检报告等。

收货人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时,一般按下列途径进行:海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卸货港保险公司索赔;空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邮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包裹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陆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铁路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

(三)等候索赔的处理

被保险人在办妥上述有关索赔手续和提供齐全的相关单证后,即可等待保险公司审定责任,给付赔款。在我国,保险公司赔款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赔付给收货单位;二是集中赔付给各有关外贸公司,再由各外贸公司与各订货单位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