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内河货物运输

二、内河货物运输

内河运输是水上运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船舶在江河航线之间,经营客运和货运业务。它与沿海运输和远洋运输相比,船舶吨位较小,但是运量大、投资少、成本低、耗能小,涉及面窄,风险也相对较低。良好的内河运输有助于优化国家的工业布局,促进各地的平衡发展。

(一)内河运输船舶

内河运输使用的船舶,由于内河吃水浅、河道狭、弯度多、水位涨落幅度大等特点,其结构和要求与海上船舶有所不同。内河使用的船舶主要有以下四种:

1.内河货船

内河货船是指本身带动力,并有货舱可供装货的船舶,这是内河运输的主要工具之一,内河货船的载重吨位、长度和吃水深浅,视河道条件而异,但一般均比海船小。内河货船具有使用方便、调度灵活的特点,但载重量小、成本大,一般多数作为内河定期经营船使用。

2.拖船和推船

拖船(Tug Boat)和推船(Tow Boat)都是动力船,本身一般不装载货物,而起拖带和推动驳船的作用,前者在驳船前面,拖带驳船前进,后者在驳船后面,顶推驳船往前行进。以前,内河运输的驳船主要使用拖船带动,称为拖带法。目前,推船已逐渐取代拖船,成为内河运输的主要发展方向。这是因为顶推法比拖带法具有阻力小、推力大、操纵性能强的优越性。

3.驳船

内河驳船按有无动力可分为机动驳船和非机动驳船,按拖带和顶推方法分为拖驳和推驳。推驳船是一种一定尺度的标准型驳船,便于编队分节,所以又称为分节驳。分节驳上没有舵、锚以及生活设施和救生设备,整个驳船是一个长方形的货舱,以供装货。近年来,驳船的发展具有标准化、系列化和专业化的特点。

4.河/海型船

河/海型船船既可在内河,又可在沿海航行,现已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船型。在结构上除了吃水较浅外,基本上与沿海船相似,它的好处是可以河海直达。

(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内河货物运输属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国内沿海港口、沿海与内河港口以及内河港口之间由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几十年来,我国一直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内河的货物运输区别对待,采用不同于国际海上运输的管理体制,主要表现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实行运费统一定价,船舶和货物按计划调配,运输单证采用不可转让的运单制,运单随船而行,不可转让,不能作为跟单信用证的单证,承运人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对船长、船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上的过失所引起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

水路货物运输形式有两种:一是月度货物运输合同;二是运单。前者适用于计划内大宗物资运输,后者适用于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货物运输。在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情况下,也必须签发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实践中,还有按季度、半年、一年签订的运输合同,也存在航次租船合同形式。以运单作为运输合同,托运人只需根据货物的基本情况以及承托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填写运单,承运人在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运输合同即告成立。运单首先是货物运输合同,据以确定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运单也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运单记载的货物数量或重量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初步证据,至卸货港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或损坏,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灭失、短少或损坏是由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事由造成的。最后,运单还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主要凭证。承运人在目的港必须核对收货人的身份,将货物交给运单记载的收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