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提单
(一)国际多式联运提单概述
在国际多式联运过程中,虽然一票货物由多种运输方式、几个分承运人共同完成运输,但使用的却是同一张货物单据,即多式联运单据。而且,货物在由一种运输方式转换至另一种运输方式时,不必再经过重新分类、核对、检查、开箱、装箱等过程,起到了统一化、简单化、方便货主的作用。
在国际多式联运业务中,除了多式联运提单外,还会涉及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装箱单、场站收据联单、提货联单等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业务中所使用到的单据。这些单据的缮制方法与国际海运集装箱业务中的缮制方法相似,这里不再重复。以下重点介绍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相关知识。
《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的定义是:多式联运提单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多式联运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因此,多式联运提单不是运输合同,而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多式联运提单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凭依交付货物的凭证。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与海运提单的性质与作用是一致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之间订立的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是双方在合同中确定的货物运输关系中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准则
在多式联运合同订立过程中,发货人提出托运申请,经营人根据自己的情况表示可以接受后,双方即达成了协议,多式联运合同即告成立。签发多式联运提单只是经营人履行合同的一个环节。因此,多式联运提单与各单一方式运输中使用的运单是不同的,不是运输合同而只能是合同的证明。
提单正面的内容和背面的条款是经营人与发货人订立合同的条款与实体内容,由于各经营人都提前印好并公开其内容,发货人在订立合同前应了解提单上所有条款,除非有另外的协议,应把这些内容和条款当作双方合同的内容以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即使在发货人用提单按信用证结汇后发生向第三者的转让,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新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仍然依提单的规定确定。提单发生转移后,发货人根据提单或经营人另外达成的协议而承担的责任也并不因此而解除。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仍要承担运输开始后及提单背书(转让)后所产生的各种义务。
2.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证明和收据
多式联运经营人向发货人签发提单表明运送提单上记载的货物,已经从发货人手中接管并占有了该货物。因此提单具有接受货物收据和证明经营人开始对货物负责的作用。与海运提单一样,当提单在发货人手中时,它是承运人已按其记载情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如经营人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内容不符,经营人可以提出反证。如果提单“转让至善意的第三者或提单受让人”,除提单上订有有效的“不知条款”外,提单成为经营人按其记载的内容收到货物的绝对证据,经营人不得提出实际收到货物与提单记载内容不符的任何反证。
3.是收贷人提取货物和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的凭证
无论经营人签发的是哪一类的提单,也不论是否发生了转让,收货人或受让人在目的地提货时,必须凭借多式联运提单才能换取提货单(或收货记录),反过来,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也只能把货物交付给提单持有人。提单是在目的地双方货物交接的凭证。如果提单上注明该提单正本有多份时,经营人或其代表已按其中一份正本交货后,其余正本即告作废。提单是交付货物的凭证,对经营人来讲是十分重要的。无提单放货将使经营人承担巨大的风险。
4.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可以用来结汇、流通、抵押等
谁拥有提单,在法律上就表明其拥有提单上记载的货物。提单持有人虽然不直接占有货物,但可以用它来结汇、流通买卖和抵押等,如发货人用它来结汇,收货人可在目的港要求经营人交付货物,或用背书或交付提单方式处理货物(转让),可以作为有价证券办理抵押等。一般来讲,提单的转让可产生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与联运提单的区别具体如表9-2所示。
表9-2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与联运提单的主要区别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与各单一方式运输单据的主要差别如表9-3所示。
表9-3 多式联运提单与各单一方式运输单据的主要差别
(二)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种类
1.可转让国际多式联运提单
可转让国际多式联运提单分为可指示提单和不记名单据。可转让的多式联运提单类似海运提单,即可转让的多式联运提单具有两种功能: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货物收据与物权凭证功能。
不记名提单又称空白名单,是指正面收货人栏不写明具体收货人或由某人指示,通常只注明“持有人”或“交代有人”字样的多式联运提单。
2.不可转让国际多式联运提单
不可转让国际多式联运提单是记名单据,在单据下面收货人一栏中载明作为收货人的特定人(或公司)提单。一般不能转让流通。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提单类似于运单(如海运单、空运单等),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提单具有两种功能:多式联运的合同证明和货物收据。但是,它不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如果多式联运单证以不可转让方式签发,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时,应凭单证上记名的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向其交付货物。
(三)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内容及填制
多式联运提单是当事人之间进行多式联运业务活动的凭证,因此要求单据的内容必须正确、清楚、完整。关于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表现形式,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实践中,多式联运提单可以有各种不同的格式、名称出现,其记载的内容和特点可能也有差别。
在多式联运中,国际多式联运提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货物名称、种类、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
(2)集装箱箱号、箱型、数量、封识号、货物的外表状况。
(3)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特种货物应载明其特性、注意事项和声明。
(4)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与主营业务、主要营业地。
(5)托运人(发货人)名称。
(6)多式联运提单显示收货人名称。
(7)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约定时间、地点。
(8)交货地点、约定的时间或者期间。
(9)多式联运单据签发的时间、地点。
(10)交接方式、运费的支付方式、约定的运达日期。
(11)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
(12)每种运输方式的运费、用于支付的货币、运费由其收货人支付的声明。
(13)航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
(14)关于多式联运遵守本公约的规定的声明。
(15)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同时,多式联运提单除根据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填写外,还可根据双方的实际需要,在不违背单据签发国法律的前提下,加注其他项目,如关于特种货物运输的说明、所运输货物批注的说明及不同运输方式下承运人之间的临时洽商批注等。
多式联运提单所记载的内容通常由货物托运人填写,或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根据托运人提供的有关托运文件制成。但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可以认为货物托运人或发货人已向多式联运经营人保证,其在多式联运提单中所提供的货物品类、标志、件数、尺码等情况准确无误。
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是由于发货人或货物托运人在单据所提供的内容不准确或不恰当所造成的,发货人应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即使在多式联运提单已转让的情况下也不例外。当然,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是由于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多式联运提单中列入不实资料,或漏列有关内容所致,该多式联运经营人则无权享受赔偿责任限制,而应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害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