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铁路联运进出口运输实务

六、国际铁路联运进出口运输实务

(一)合同中的国际铁路联运条款

当前我国通过国际铁路联运对外进出口的货物,多数是以CIP、CPT或FCA贸易术语成交的。

进口商品时,买方订立FCA交货条件比较有利,这样中国境内的运费可以不用外汇支付,节省外汇支出。进口时如果买方订立CIP或CPT术语条件的话,由买方办理运输,这样其在中国境内这一段的运输和交货费用也必然要打入货价,这样会使国内买方的外汇支出增加。

出口商品时,买方一般采用CIP或CPT术语条件较为有利,这样可以使商品价格提高,增加国内企业的外汇收入。

(二)国际铁路联运出口运输流程

1.出口货物的托运与承运

出口货物的托运实际上就是铁路与发货人之间签订运输合同的过程。货物托运就是发货人向铁路提出委托运输的行为。发货人应向车站提交货物运单和运单副本作为货物托运的书面申请。车站接到运单后仔细审核,确认可以承运后予以登记,然后在运单上记载货物应进入车站的日期或装车日期,即表示受理托运。发货人按指定的日期将货物搬入车站或指定的货位,并经铁路根据货物运单的记载查对。整车货物一般在装车完毕,发站会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即为承运。承运是铁路负责运送货物的开始,表示铁路开始对发货人托运的货物承担运送义务,并负运输中的一切责任。

2.发货人装车发运

按我国的规定,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内的装卸工作由铁路负责组织,其他场所则由发货人或收货人负责组织。但某些性质特殊的货物,如易腐货物、未装容器的活动物等,即使在车站的货场内,也均由发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货物装车发运要经过货物进站、请车和拨车、货物装车、加固和施封等环节。

3.出口货物在国境站的交接

出口货物要在国境站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还要办理报关、报验等法定手续。铁路运输出口货物的报关,一般由发货人委托铁路在国境站办理,但在货物发运前,发货人应填制出口货物保管单,作为向海关申报的主要依据。铁路车站在承运货物后,即在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站戳,与运单一起随货同行,以便国境车站向海关办理申报。

4.到达取货

到站在货物到达后,应通知运单中所记载的收货人领取货物。在收货人付清运单中所载的一切应付运送费用后,铁路要将货物连同运单正本和货物到达通知单交付收货人,收货人需支付运送费用并领取货物。

(三)国际铁路联运进口运输流程

1.进口货物发运前的准备工作

进口货物发运前要进行运输标志的编制和使用工作,按要求各订货单位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运输标志对外签订合同。将联运货物编制好标准的运输标志后,就可以在订货卡片、合同、运单的收货人栏内,用收货人的运输标志代替收货人的实际名称,这样减少了运输过程中的翻译工作,也方便了运输。

另外,各进口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后,要及时将合同资料寄给货物进口口岸的货运代理公司,这些合同资料有合同的中文抄本及附件、补充书、协议书和有关函电等。

2.进口货物发运

国际铁路联运进口货物发运工作是由国外发货人根据合同规定向该国铁路办理,如从参加《国际货协》或采用《国际货协》规定的国家向我国发运进口货物时,国外发货人向该国铁路办理发运的一切手续,均按《国际货协》和该国国内铁路规定办理。

3.进口货物在国境站的交接与分拨

进口货物运抵国境站时,口岸的外运公司会根据合同资料对各种货运单据进行审核,只有单、证、票、货完全相符,才可核放货物。另外,对于小额定货、合装货物或混装货物,通常就以口岸的外运公司作为收货人。因此,在双方国境站办妥货物交接手续后,口岸的外运公司应及时向铁路提取货物,进行开箱分拨,并按照合同缮制有关货运单证,向铁路重新办理托运手续,并且在分运货物时,必须做到货物包装牢固,单与货相符,并办理相应的海关申报手续。

(四)铁路运输货损事故的处理与赔偿

参加运送国际联运货物的铁路,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到站交付货物时为止,对货物运到逾期以及因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重量不足、毁损、腐坏或其他原因降低质量所发生的损失负责。如由于铁路过失而使发货人或海关在运单上已作记载的添附文件遗失,以及由于铁路过失未能执行运送契约变更申请书,则铁路应对其后果负责。

如承运的货物发生全部或部分灭失、重量不足、毁损、腐坏或其他原因降低质量,则铁路不负责任。但在下列情况下,对未履行货物运到期限,铁路也不负责任:发生雪(沙)害、水灾、崩爆和其他自然灾害,按有关铁路中央机关的指示,期限在15天以内;发生其他致使行车中断或限制的情况,可按有关国家政府的指示执行。

铁路货运事故的索赔与赔偿包括以下几点:

1.赔偿请求的提出与受理

发货人、收货人均有权根据运输合同提出赔偿要求。发货人向发送站提出赔偿要求,收货人向到达路提出赔偿要求。赔偿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应附有相应根据并注明款额。自赔偿请求提出之日(凭发信邮局戳记或铁路在收到提出的赔偿请求书出具的收据)起,铁路必须在180天内审查此项请求,并对赔偿请求人给予答复。

2.索赔的依据及有关文件

索赔人在向铁路部门提出赔偿要求时,必须同时出具下列文件:

一旦货物发生全部灭失,由发货人提出赔偿时,发货人应出具运单副本;如由收货人提出赔偿时,则应同时出具运单副本或运单;

货物发生部分灭失或质变、毁损时,收货人、发货人均可提出索赔,同时应出具运单以及铁路到达站给收货人的商务记录;

货物发生运输延误时,应由收货人提出赔偿,并提交运单;

对于承运人多收运送费用的情况,发货人可按其已付的款额向承运人追回多收部分的费用,但同时应出具运单副本或铁路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如由收货人提出追回多收费用的要求,则应根据其支付的运费为基础,同时还需出具运单。

在提出索赔的赔偿请求书上,除应附有运单或运单副本外,在适当情况下还需附商务记录,以及能证明货物灭失、损坏和货物价值的文件。

3.索赔请求时效

凡根据运输合同向铁路部门提出的索赔,以及铁路对发货人、收货人关于支付运费、罚款的赔偿要求应在9个月内提出,有关货物运输延误的赔偿,则应在2个月内提出。上述时效的计算方法如下:

关于货物损坏或部分灭失以及运输延误的赔偿,自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计算;

关于货物全部灭失的赔偿,自货物按期运到后30天内;

关于补充支付运费、杂费、罚款的要求,或关于退换此项款额的赔偿要求,则应自付款之日起计算,如未付款时,从货物交付之日起计算;

关于支付变卖货物的货款要求,则自变卖货物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