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

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

国际贸易中的海运货物,通常路途遥远,航程时间也较长,此时,载货的船舶在漫长的行驶途中,有可能会遭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不仅可能会遇到暴风雨、雷电等自然灾害,还面临着战争、海盗等不可预知的其他风险,这些都可称之为广义的海上风险。广义的海上风险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由于风险是造成损失的原因,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把承保的海上货物运输风险分为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两大类。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也称海难,一般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

在现代海上保险业务中,保险人所承保的海上风险是有特定范围的,一方面它并不包括一切在海上发生的风险,另一方面它又不局限于航海中所发生的风险。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所谓自然灾害,就一般意义上讲,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的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它是客观存在的、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是保险人承保的主要风险。

但在海上保险业务中,它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按照我国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所谓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洪水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根据英国1982年的《协会货物条款》,在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中,属自然灾害性质的风险有: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浪击落海,以及“海水、湖水、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处所”等。

(1)恶劣气候(Heavy Weather)。海上航行中,碰上恶劣气候的几率很高,恶劣气候是指海上的飓风、暴雨和大浪等。由于发生了飓风、暴雨和大浪等恶劣气候,使得船舶倾斜甚至颠覆,造成船舶和机器设备受损,货物破碎、被水浸湿等损失都属于恶劣气候下造成的损失。

(2)雷电(Lightning)。雷电是指在积雨云层中,电位差达到一定程度时发生的放电现象。海上货运保险中,承保的雷电损失是指由于雷电或雷电引起的火灾直接造成的货物的损害。

(3)海啸(Tsunami)。海啸是指由于地震或海底地壳变异、火山活动等原因造成海水剧烈震动,形成巨大的波浪而引起船舶和货物受到损失。

(4)洪水(Flood)。洪水是指非寻常的在短时期内由于江河泛滥、暴雨积水等原因造成载货船舶遭受浸泡、淹没等损失。

(5)地震(Earthquake)。地震是指由于地壳发生变异,使地面震动而使得船舶上的货物受到损失。

(6)火山爆发(Volcanic Eruption)。这是指由于火山爆发所喷出的物体或火山爆发引起的海啸、地震等造成的货物的损失。

(7)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船舱、运输工具、集装箱、托盘或储存处所(Entry of Sea,Lake or River Water into Vessel,Craft,Hold,Conveyance,Container,Liftvan or place of Storage)。这种风险不仅包括由于海水,而且也包括由于湖水和河水进入船舶等运输工具或贮存处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这里对“贮存处所”的范围未加限定,可以理解为包括陆上一切永久性的或临时性的有顶篷的或露天的贮存处所。

2.意外事故(Accident)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的、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主要包括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爆炸及失踪等具有明显海洋特征的重大意外事故。

(1)搁浅(Stranding)。这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和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航行前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汐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中搁浅的范畴。

(2)触礁(Striking a Reef)。这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他阻碍物而造成的意外事故。

(3)沉没(Sunk)。这是指全部或大部分船体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视作沉没。

(4)碰撞(Collision)。这是指载货船舶与其他固定或流动的固定物发生直接而猛力的接触,如与其他船舶、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此外,载货船舶与其他船舶任一部分的触及而造成损失,也可以认为是碰撞。

(5)火灾(Fire)。这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及载运的货物失火燃烧而造成船、货的损失。造成火灾的原因有很多,在海运保险中,一般都规定凡是外来原因所导致的火灾或火灾的原因无法确定的,都属于保险人的承保风险,但由于货物本身的瑕疵或在不适合的运送情况下引起货物自燃,则不属于保险人的承保范围。

(6)爆炸(Explosion)。这是指船上锅炉或其他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和船上货物因气候条件(如温度)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

(7)失踪(Missing)。这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并且超过了一定期限后,仍无下落和消息,即被认为是失踪。

(8)抛货(Jettison)。这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在遭受到意外事故或海上危难后,为了减轻船舶的载重,以避免船货共同受损,而将船上的货物或部分船上用具有意地抛入海中,这种行为称为抛货。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由于外来原因而引起的风险。外来风险必须是由于偶然的、意料之外的原因而造成的,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沾污、串味而造成的损失,类似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本质缺陷等属必然发生的损失,不包括在外来风险之内。外来风险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雨淋、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玷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1)偷窃(Theft,Pilferage)。这是指整件货物或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被暗中偷窃,公开的攻击性抢夺不属于该项下的风险。

(2)提货不着(Non-delivery)。这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明原因地被丢失,造成整件货物无法运达目的地,交给货物的收货人。

(3)渗漏(Leakage)。这是指装在一定容器中的流质或半流质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容器损坏而造成的货物的损失。

(4)短量(Shortage)。这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或运到目的地后交货时发现包装内货物部分短少或散装货物重量短缺的情况。

(5)碰损(Clash)。这主要是指金属或金属制品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到震动、颠簸或碰撞等造成的凹瘪、变形等货物损失。

(6)淡水雨淋(Fresh and Rain Water Damage)。这指由于货物被淡水、雨淋等造成的浸湿、水渍等损失。

(7)破碎(Breakage)。这主要是指易碎物品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受到震动、颠簸和碰撞等情况而造成的破碎。

(8)钩损(Hook Damage)。这主要是指袋装、捆装货物由于使用吊钩、手钩进行装卸操作而导致的货物的损坏。

(9)锈损(Rust)。这是指金属或金属制品在运输途中因为氧化生锈而造成的损失。

(10)玷污(Contamination)。这是指货物由于在运输途中同其他物品接触受到污染而造成货物受到损失。

(11)混杂(Intermixture)。这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与其他货物混在一起,以致难以辨认和分开两种货物而造成的损失。

(12)受潮受热(Sweating and Heating)。这是指由于气温变化或船上通风设备失灵而使船舱内水蒸气凝结,进而使货物受潮或受热而导致货物的霉烂损失。

(13)串味(Taint of Odor)。这是指由于货物受到其他有异味的物质的影响,而使得货物本身串味,使货物的价值受损。比如有些食品受到异味影响后无法再食用。

(14)船长和船员的不法行为(Barratry of the Master and Mariners)。这是指船长或船员在船东或货主不知情的状态下,做出有损船东或货主利益的恶意行为。例如丢弃船舶,违法走私货物而造成船舶被扣押等。构成这项风险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种行为必须是船长或船员故意所为;行为违反了船东或货主的利益;船长或船员的行为没有船东或货主的默许或参与。

2.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相对一般外来风险而言的,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及行政法令等原因造成风险,从而引起货物的损失。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

(1)战争风险(War Risks)。这是指由于战争或其他敌对行为而引起的对货物的捕获、拘留、扣留和各种战争武器直接造成的货物的损失。

(2)罢工风险(Strike Risks)。这是指由于罢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等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3)拒收风险(Rejection Risks)。这是指由于政府的相关法令,货物在进口港被进口国的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而造成货物的损失。比如,某些国家颁布新的政策或管制措施及国际组织颁布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4)海盗行为(Piracy)。按照1981年《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盗是:

①必须旨在扣留人或者掠夺财物的非法行为。

②通过暴力或威胁手段达到目的。

③并非出自某一官方或半官方的指令或默许而进行的对敌方的攻击。

④须发生在沿海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或上空。

以上所指的各类风险,均属海洋运输保险所承保的范围,买方或卖方可根据需要向保险公司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