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费用
海上风险除了会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还会带来大量的费用支出。这种费用损失称为海上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海上费用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一)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Sue&Labour Charges)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遇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或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货物损失,采取各种抢救与防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我国和世界各国的保险法规或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支付的施救费用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构成施救费用的条件:
(1)对保险标的进行施救必须是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受让人,其目的是为了减少标的物遭受的损失。其他人采取此项措施必须是受被保险人的委托,否则不视为施救费用。
(2)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否则,被保险人对其进行抢救所支出的费用,保险人不予承担责任。
(3)施救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
(二)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是指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并获成功,由被救方付给救助方的一种报酬。救助费用一般都可列为共同海损的费用项目,因为通常它是在船、货各方遭遇共同危难的情况下,为了共同安全由其他船舶前来救助而支出的费用。
在海上救助中,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般都在救助开始之前或在求救的过程中订立救助合同(口头的或书面的)。
长期以来,在国际海上救助中普遍采用的救助合同格式是英国的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的“劳合社救助合同标准格式”。在我国,中国贸促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也制订有“海上救助契约格式”,这个格式所采用的也是“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
“无效果,无报酬”(No Cure,No Pay)救助合同是指遇难船舶和救助人双方提前约定,如果救助行为有效果,救助人就有权获得报酬;如果救助行为没有效果,救助人无权要求任何报酬,但救助报酬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一般都是在情况危急、救助行为比较复杂时采用。另外,近年来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减少海上原油泄漏的污染,许多国家都规定对于油轮的救助,即使油轮最终没有获救,无效果也要有报酬,救助者也可获得一定的补偿。
(三)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
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点:
(1)采取行为的主体不同。施救是由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等采取的行为,而救助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
(2)给付报酬的原则不同。施救费用是施救不论有无效果,都予赔偿,而救助则是“无效果、无报酬”。
(3)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同,施救费用可在保险货物本身的保额以外,再赔一个保额;而保险人对救助费用的赔偿责任是以不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为限,亦即救助费用与保险货物本身损失的赔偿金额二者相加,不得超过货物的保额,而且是按保险金额与获救的保险标的之价值比例承担责任。
(4)救助行为一般总是与共同海损联系在一起,而施救行为则并非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