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航空运单

五、航空运单

(一)航空运单的性质和用途

航空运单(Airway Bill)是承运人签发给发货人表示已收妥货物、接受托运的货运单。它是航空运输中最重要的单据,不仅是双方的运输合同,而且也是进行运输的凭证。航空运单和海运提单不同,仅是一种收据,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是不可转让的运输单据。所以,在航空运单的右上端印有“不可转让”(not negotiable)字样。

航空运单有很重要的用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它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航空运单签发之后,它就成为发货人与航空运输承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因此,单据必须由发货人和承运人双方签署才能生效。

(2)它是承运人接受货物的证明。航空运单也是货物收据,发货人将货物托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将航空货运单的第一份正本交给发货人(即发货人联),作为承运人接受货物的证明。除非另外注明,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并在良好条件下装运的证明。

(3)它是运费结算的凭证。航空运单上分别记载着收货人和发货人应负担的费用和应支付给代理人的费用,而且详细列出了费用的种类、金额,因而,运单的第二份正本就留存航空公司作为运费账单和发票,承运人据此核收运费。

(4)它是收货人的报关单证。货物到达目的地机场进口报关时,收货人核收货物,因此航空运单通常是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单证。

(5)它是保险证明。如果承运人承办保险或发货人委托承运人代办保险,则航空运单也可用来作保险证书。

(二)航空运单的分类

1.航空主运单(Master Air Waybill,MAWB)

航空公司签发的航空运单就称为主运单或总货运单。该运单是航空公司据以办理货物运输和交付的依据,是航空公司和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每一批航空运输货物都有自己相对应的航空主运单。

2.航空分运单(House Air Waybill,HAWB)

在集中托运运输方式下,集中托运人在办理集中托运业务时签发的航空运单,称为航空分运单。

航空分运单是集中托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而航空主运单是航空运输公司和集中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货主与航空公司没有直接的契约关系,如图7-1所示。

图7-1 集中托运方式中的航空运单

在实际业务中,当航空货物入境时,与货物相关的单据(运单、发票、装箱单等)也随机到达,航空公司的地面代理需要向货运代理公司交接的单据有:国际货物交接清单、总运单、随机文件、货物。交接时要做到“单、单核对”,即交接清单与总运单核对;“单、货核对”,即交接清单与货物核对。一旦在单、货之间出现问题,就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

(三)航空运单的内容及填制

航空运单与海运提单的内容类似,也有正面条款和背面条款之分,而且各航空公司大多都借鉴了国际航协所推荐的标准格式,因此各航空公司的运单差别并不大。国际航空货运单,一般由一式十二联组成:三联正本、六联副本和三联额外副本。

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根据托运书填制好货运单后,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和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货运单上签字后货运单即开始生效。货物运输至目的地之后,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在货运单上的“交付联”上签字后,作为运输凭证,货运单的运输使用有效期即告结束。但是作为运输契约,其法律有效期则延至自运输停止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托运人应自行填制航空货运单,也可以要求承运人或承运人授权的代理人代为填制。托运人对货运单所填各项内容的正确性和完备性负责。由于货运单所填内容不准确、不完全,致使承运人或其他人遭受损失,托运人负有责任。托运人在航空货运单上的签字,证明货运单正本背面的运输条件和契约。承运人和托运人的签字可以印就或者用戳记。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航空运单需要填写的栏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始发站机场:需填写IATA统一制订的始发站机场或城市的三字代码,该栏应和(11)栏相一致。

(2)发货人姓名、住址(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填写发货人姓名、地址、所在国家及联络方法。

(3)发货人账号:只在必要时填写。

(4)收货人姓名、住址(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应填写收货人姓名、地址、所在国家及联络方法。与海运提单不同,因为空运单不可转让,所以“凭指示”之类的字样不得出现。

(5)收货人账号:同(3)栏一样只在必要时填写。

(6)承运人代理的名称和所在城市(Issuing Carriers Agent Name and City)。

(7)代理人的IATA代号。

(8)代理人账号:仅在必要时填写。

(9)始发站机场及所要求的航线(Airport of Departure and Requested Routing):这里的始发站应与(1)栏填写的相一致。

(10)支付信息(Accounting Information):此栏只有在采用特殊付款方式时才填写。

(11)A(C,E)去往(To):分别填入第一(二、三)中转站机场的IATA代码;B(D,F)承运人(By):分别填入第一(二、三)段运输的承运人。

(12)货币(Currency):填入ISO货币代码。

(13)收费代号:表明支付方式。

(14)运费及声明价值费(WT/VAL,Weight Charge/Valuation Charge):此时可以有两种情况:预付或到付。如预付,在“14A”中填入“X”,否则填在“14B”中。需要注意的是,航空货物运输中运费与声明价值费支付的方式必须一致,不能分别支付。

(15)其他费用(Other):也有预付和到付两种支付方式。

(16)运输声明价值(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在此栏填入发货人要求的用于运输的声明价值。如果发货人不要求声明价值,则填入“NVD(No Value Declared)”。

(17)海关声明价值(Declared Value for Customs):发货人在此填入对海关的声明价值,或者填入“NCV(No Customs Valuation)”,表明没有声明价值。

(18)目的地机场(Airport of Destination):填写最终目的地机场的全称。

(19)航班及日期(Flight/Date):填入运载货物的航班及日期。

(20)保险金额(Amount of Insurance):只有在航空公司提供代保险业务而客户也有此需要时才填写。

(21)操作信息(Handling Information):一般填入承运人对货物处理的有关注意事项,如“Shippers Certification for Live Animals(托运人提供活动物证明)”等。

(22)A、L都是货物运价、运费的细节。

A.货物件数和运价组成点(No.of Pieces RCP,Rate Combination Point):填入货物包装件数,如10包即填“10”。当需要组成比例运价或分段相加运价时,在此栏填入运价组成点机场的IATA代码。

B.毛重(Gross Weight):填入货物总毛重。

C.重量单位:可选择千克(kg)或磅(lb)。

D.运价等级(Rate Class):针对不同的航空运价共有6种代码,它们是M(Minimum,起码运费)、C(Specific Commodity Rates,特种运价)、S(Surcharge,高于普通货物运价的等级货物运价)、R(Reduced,低于普通货物运价的等级货物运价)、N(Normal,45千克以下货物适用的普通货物运价)、Q(Quantity,45千克以上货物适用的普通货物运价)。

E.商品代码(Commodity Item No.):在使用特种运价时需要在此栏填写商品代码。

F.计费重量(Chargeable Weight):此栏填入航空公司据以计算运费的计费重量,该重量可以与货物毛重相同也可以不同。

G.运价(Rate/Charge):填入该货物适用的费率。

H.运费总额(Total):此栏数值应为起码运费值或者是运价与计费重量两栏数值的乘积。

I.货物品名及数量(Nature and Quantity of Goods incl.Dimensions or Volume):货物的尺码应以厘米或英寸为单位,尺寸分别以货物最长、最宽、最高边为基础。体积则是上述三边的乘积,单位为立方厘米或立方英寸。

J.该运单项下货物总件数。

K.该运单项下货物总毛重。

L.该运单项下货物总运费。

(23)其他费用(Other Charges):指除运费和声明价值附加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根据IATA规则,各项费用分别用3个英文字母表示。其中前两个字母是某项费用的代码,如运单费就表示为AW(Air Waybill Fee)。第三个字母是C或A,分别表示费用应支付给承运人(Carrier)或货运代理人(Agent)。

(24)~(26)分别记录运费、声明价值费和税款金额:有预付与到付两种方式。

(27)~(28)分别记录需要付给货运代理人(Due Agent)和承运人(Due Carrier)的其他费用合计金额。

(29)需预付或到付的各种费用。

(30)预付、到付的总金额。

(31)发货人的签字。

(32)签单时间(日期)、地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

(33)货币换算及目的地机场收费纪录。

以上所有内容不一定要全部填入空运单,IATA也并未反对在空运单中写入其他所需的内容。但这种标准化的单证对航空货运经营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航空货运业向电子商务的方向迈进有着积极的意义。

我国的航空运单由一式十二联组成,包括三联正本、六联副本和三联额外副本,如表7-1所示。

表7-1 航空运单的构成

【阅读专栏二】

UCP600对航空运输单据的要求

UCP600对空运单据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不管称呼如何,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便可接受:

(1)注明起运机构和目的地机构。

(2)是开给发货人的正本空运单据,即使信用证规定全套正本或者是有类似的词语。有的信用证规定只接受主运单,对此,需要运输代理人在分运单上做相应的技术处理,签发Air Waybill而不加“House”字样。

(3)由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签署,并注明承运人的名称。

(4)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如信用证要求有实际发运日期,则在运单上应作出专项批注(航班日期)。

一般运输单据签发日期可视为装运日期,但在航空运输中,以航班日期作为货物的装运日期,而不能以运单签发日期代替。

(5)即使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运,但只要同一航空运单包含了全程运输,银行将接受注明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空运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