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轮运输业务流程
以最常见的杂货班轮为例来看班轮公司的运输程序,主要有班轮公司货运安排、接货装船、卸船交货等环节。
(一)班轮公司进行货运安排
货运安排主要是揽货订舱和确定航次货运任务。
(1)揽货。班轮公司为使自己运营的船舶在载重量和载货舱容两方面均能得到充分利用,会通过各种途径争取货源,揽集货载,即揽货(Canvassion)。通常班轮公司会在所经营班轮航线的各挂靠港口及货源腹地通过自己的营业机构或船舶代理人与货主建立业务关系。通过报刊、杂志刊登船期表,如我国的《中国远洋航务公报》(China Shipping Bulletin)、《航运交易公报》(Shipping Exchange Bulletin)等都定期刊登班轮船期表,以邀请货主来托运货物、办理订舱手续。
(2)订舱。订舱是托运人向班轮公司申请货物运输,承运人对这种申请给予承诺的行为。在具体国际贸易的操作中,采用CIF条件的出口贸易较多,这时就要由出口方办理托运订舱手续。
(3)确定航次货运任务。班轮公司必须综合考虑各票货物的性质、包装和每件货物的重量及尺码等因素,确定某一船舶在某一航次所装货物的种类和数量,使船舶的舱位得到充分和合理的利用。
(二)接货装船
班轮运输中,一般都规定托运人应将其托运的货物送至船边,但实际情况是,在班轮运输中,由于船舶承运的货物种类多、票数多、包装式样多、挂靠港口多等原因,如果要求每个托运人都将自己的货物直接送至码头船边,可能会发生待装的货物不能按规定的装船先后次序送至船边,大大降低装货的效率,由此延长船舶在港的停泊时间,耽误整个船期。因此,对于普通货物,班轮公司通常在各装货港指定装船代理人,由装船代理人在各装货港的指定地点(通常为港口码头仓库)接受托运人送来的货物,办理交接手续后,将货物集中整理,并按次序进行装船,即所谓的“仓库收货、集中装船”;对于特殊的货物,如危险货物、鲜活货、贵重货物、重大件货物等采取现装或者直接装船的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一般都是集中装船,但根据相关的法律和条款,承运人对货物负责的期间仍是从货物装上船起,到货物卸下船为止,即“船舷至船舷”(Rail to Rail)或“钩至钩”(Tackle to Tackle),班轮公司与托运人之间的责任界限和装船费用的分担仍然以船边货物挂上吊钩为界。对托运人而言,在集中装船的形式下,当托运人在装货港将货物交给班轮公司指定的装船代理人时,就可视为将货物交给班轮公司,交货后的一切风险都应由船公司负担,只不过实际上船公司和装船代理人各自对托运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界限,即在船边装船以前是属于装船代理人的责任。
(三)卸船交货
在班轮运输中,卸船交货是指将船舶所承运的货物在提单上载明的卸货港从船上卸下,并在船边交给收货人办理货物的交接手续。
但在实践中,船边交货并办理交接手续也很难操作,如果各个收货人在船抵港后都同时来码头船边接受货物,会使卸货现场十分混乱,影响卸货效率,耽误船期,因此同样,通常船公司会指定装卸公司作为卸货代理人,由卸货代理人总揽卸货和接受货物并向收货人实际交付货物的工作。具体而言,对于普通货物一般都是先将货物卸至码头仓库,进行分类整理后,再向收货人交付,即所谓的“集中卸船、仓库交付”;对于危险货物等特殊货物,船公司通常采取由收货人办妥进口手续后来船边接收货物,并办理交接手续的现提形式。
船方和装卸公司在这一环节要根据载货清单和其他单证认真组织货物的卸船作业,避免发生误卸(Mislanded),即原本应该在其他港口卸下的货物卸在本港的溢卸(Overlanded)情况和原本应该在本港卸下的货物遗漏未卸的短卸(Shortlanded)情况。在风险划分上,与接货装船的情况相同,不论采用怎样卸船交货的形式,船公司的责任都是以船边为责任界限,船公司、卸货代理人、收货人三者的关系与船公司、装船代理人、托运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相同。收货人必须先取得提货单,办理相关进口手续后,再凭提货单到仓库提取货物。
(四)交付货物
船公司凭提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行为称为交付货物。具体过程是收货人将提单交给船公司在卸货港的代理人,经代理人审核无误后,签发提货单交给收货人,然后收货人再凭提货单前往码头仓库提取货物并与卸货代理人办理交接手续。
交付货物的方式有仓库交付货物、船边交付货物、货主选择卸货港交付货物、变更卸货港交付货物、凭保证书交付货物等。选择卸货港交付货物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货主尚未确定具体的卸货港,待船舶开航后再由货主选择对自己最方便或最有利的卸货港,并在这个港口卸货和交付货物。变更卸货港交付货物是指在提单上所记载的卸货港以外的其他港口卸货和交付货物。凭保证书交付货物是指收货人无法以交出提单换取提货单提取货物,按照一般的航运惯例,常由收货人开具保证书,用保证书换取提货单,然后用提货单提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