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险别与条款
(一)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险别及具体条款
国际贸易中,由于海洋运输运量大,货物适应性强,而且运费低廉,因此,大宗货物的运输都是依靠海上运输完成的。海上运输中的贸易货物由于距离远,运输途中的时间较长,在运输途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危险和事故,为了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货方就必须通过投保一定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把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为了促进贸易的发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参照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习惯做法,制订了各种涉外保险的条款,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由基本险、附加险和专门险三大类。
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
基本险亦称主险,所承保的主要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或费用。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按我国保险条款的规定,平安险负责赔偿以下几方面的损失:
①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
②负责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负责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⑦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⑧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由于平安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责任最小的一种险别,故在保险业务中的使用较少。一般多适用于大宗、低值、粗糙、无包装的货物,如废铁、木材、矿砂等的海上运输。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WPA)。
水渍险所负责的赔偿责任包括:
①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②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但是,该险别的保险责任排除了货物的锈损、碰损、破碎及散装货物的部分损失。所以,它一般适用于不易损坏或不因生锈而影响使用的货物,如五金材料、旧的汽车、机械、机床、散装金属原料等。
(3)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承保范围最大的一种基本险别。它的责任范围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保险责任,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因此,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一切险的承保责任也是有其特定范围的,它指的是保险单列明的一切风险,而并不是一般概念的一切风险损失。对于一些不可避免的、必然发生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如货物的内在缺陷和自然损耗所致损失,以及运输延迟、战争和罢工等所致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赔偿的责任。
由于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三种基本险中最广泛的一种,因而适宜于价值高、可遭受损失因素较多的货物投保。
2.除外责任
不论是平安险、水渍险或一切险,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对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概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显而易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目的在于对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起的货物损失给予赔偿,基本险别的保险责任正是以此作为界限。而上述除外责任不外乎是基于被保险人的主观过错、商品本身的潜在缺陷以及运输途中必然发生的消耗所造成的损失。这些风险不应列入保险人的承保范围,而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
3.责任起讫
责任起讫亦称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时限。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基本险的承保责任起讫,均采用“仓至仓条款”。
“仓至仓条款”简称W/W(Warehouse to Warehouse),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时开始生效,一直到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当被保险货物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但若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保险责任终止:
(1)如果货物从卸货港卸离海轮起满60天仍未运抵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亦告终止。
(2)如果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货物在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以前的某一仓库或储存处所而进行分配、分派时,则该仓库或储存处所视为被保险人的最后仓库,保险责任在货物运抵该仓库或处所时终止。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当出现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作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合同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一定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可继续承担责任。
4.被保险人义务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主要作以下规定:
(1)及时提货的义务。
当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立即向保险单上规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并向有关当局(如海关、港务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涉及第三者责任,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索赔时效的凭证。
(2)合理抢救义务。
对遭受损失的货物,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抢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3)对保险内容变化的通知义务和加缴保险费义务。
即被保险人如果遇到承运船舶的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则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4)索赔时提供单证的义务。
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或文件。
(5)对船舶互撞责任的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在获悉有关运输合同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如保险人未履行以上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有关损失。
5.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亦称索赔时效,是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与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索赔期限为2年,自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港全部卸离海轮之日起计算。
6.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
附加险是指那些无法单独投保,必须附属于基本险项下的险别。也就是说,只有投保了基本险,才允许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承保的是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我国习惯上将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s)。
我国保险条款中的一般附加险有11种,主要是针对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损失。在投保人已投保一切险时,一般附加险已包括在内,投保人不需另行投保。
①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
这一险别主要承保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取以及货物抵达目的地后整件未交的损失。但是,被保险人对于偷窃行为所致的货物损失,必须在提货后10天内申请检验;而对于整件提货不着,被保险人必须取得责任方的有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才予赔偿。
②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or Rain Damage,F.W.R.D)。
该附加险专门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淡水或雨水造成的损失,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舱汗造成的货物损失。不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损失后的10天内申请检验,并要用外包装痕迹或其他证明为依据。
③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包装破裂、破口、扯缝造成货物数量短缺或重量短少的损失。对散装货物通常均以装船重量和卸船重量作为货物短少的依据(但不包括正常的途耗)。
④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混杂、沾污险是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混进杂质或被污染所引起的损失,如矿砂、矿石混进泥土,或棉布、服装、纸张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等。在这一险别下,上述混杂、沾污损失均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⑤渗漏险(Risk of Leakage)。
这一险别主要承保流质、半流质、油类等货物,由于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或因液体外流而引起的用液体盛装的货物(如湿肠衣、酱菜等)的变质、腐烂所致的损失。
⑥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
该附加险对于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震动、碰撞、受压造成的碰损和破碎损失,负责赔偿。它不同于平安险、水渍险中承保的自然灾害或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所引起的货物破碎或碰撞损失,而是指因在运输途中受到震动、颠簸、挤压等造成货物本身凹瘪、脱瓷、脱漆、划痕等损失,或者易碎性货物因装卸粗鲁、运输工具的震动所致货物破裂、断碎的损失。
⑦串味险(Risk of Odour)。
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其他带异味货物的影响造成串味的损失,例如,食品、饮料、香料、中药材等在运输过程中与樟脑堆放在一起,樟脑味串及上述货物造成损失。但这种串味损失如果同配载不当直接有关,则船方负有责任,应向其追偿。
⑧钩损险(Hook Damage)。
承保袋装、捆装货物在装卸或搬运过程中,由于装卸或搬运人员操作不当,使用钩子将包装钩坏而造成货物的损失。
⑨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 and Heating)。
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气温突然变化或船上通风设备失灵,使船舱内的水蒸气凝结而引起货物受潮或由于温度增高使货物发生变质的损失。
⑩包装破损险(Breakage of Packing)。
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包装破裂造成短少、沾污等损失,此外,对于在运输过程中,为了续运安全需要而产生的修补包装、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也予负责。由于包装破裂造成的损失从其他附加险的责任中可以得到保障,因此,这一险别主要是补偿由于修补或调换包装的损失。
锈损险(Risk of Rust)。
承保金属或金属制品一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生锈造成的损失。由于裸装的金属板、块、条、管等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难免都会发生锈损,因而保险公司对此类货物一般不愿承保。
以上11种一般附加险可供基本险为平安险或水渍险时选择加保。但在基本险为一切险时则不需要加保,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已包括上述11种附加险所承保的风险。
(2)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s)。
我国保险条款中的特殊附加险主要有战争险、罢工险、舱面险、拒收险、交货不到险、黄曲霉素险、进口关税险以及货物出口到港澳地区的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等8种。
由于特殊附加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因此,被保险人如欲取得属于特殊附加险各险别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保障,不论已投保何种基本险,均需另行加保有关的特殊附加险。
①海运货物战争险(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s)。
海运货物战争险承保下列损失和费用:
直接由于战争或类似战争的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货物损失;由于上述行为而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货物的损失;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等造成的所运输货物的损失;由于战争险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海运货物战争险中明确了它的除外责任,战争险对敌对行为中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导致的损失和费用,不予负责;另外,对由于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损失不予负责。保险人制订的除外责任主要是为了使自己承担的风险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比如,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一定十分巨大,因此把这类损失排除在外。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战争险的保险期限和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的保险期限有所不同,战争险的负责期限仅限于水上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而不同于货物运输基本险的“仓至仓”条款。从货物装上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海轮时终止。如货物在目的港一直未卸货,则从海轮到达目的港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货物未到目的港时转船,则以海轮到达中途港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保险责任终止,只有在有效期限内重新装上续运海轮,保险责任才恢复为有效。
②罢工险(Cargo Strike Risk)。
罢工险承保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为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动或行为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罢工险的保险责任与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的规定相同,采用“仓至仓”条款。从货物由卖方仓库开始运输时开始,到货物最终进入买方仓库的整个运输期间。
罢工险项下负责赔付的损失都必须是罢工造成的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保险人不予负责。比如由于码头工人罢工,货物无法正常装卸存放在码头而受到雨淋从而遭受的损失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人不予赔付。在保险实践中,投保战争险后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一般投保人都会同时投保战争险和罢工险。
③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Risk)。
交货不到险承保被保险货物从装上船时开始,如果在预定抵达目的地日期起满6个月内仍未运到目的地交货的损失。交货不到险承保的损失主要是由于政治上的因素而导致货主无法按时收到货物,如由于中途某国对货物扣押而导致交货不到的损失。
④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
这项附加险是针对货物虽然受损但进入某些国家仍需按照完好价值缴纳进口关税造成损失的情况而设立的。有些国家规定,不管货物在抵达目的港时是否完好,均需按发票上载明的货物价值征收关税。而在国际贸易中,货物在进口前运输途中很有可能会遭到损坏,价值减少,如按完好价值纳税就会导致一定的损失,进口关税险就承保这类损失。但保险人赔付这类损失有一个前提条件: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所受到的损失必须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之内。
⑤舱面险(On Deck Risk)。
舱面险承保装载在舱面上的货物由于保险事故而导致的损失和货物因被抛弃或因风浪冲击落水的损失。海洋运输的货物一般都装在舱内,但由于有些货物的特殊性质,如危险品、有毒货物,根据航运习惯和有关规定,必须装载于舱面,因此为保障这些货物的损失,制订了舱面险。由于货物装载在舱面风险很大,所以保险人一般只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保舱面险。此外,由于现在广泛应用的集装箱运输的船舶设备优良,抗风险能力强,所以虽然集装箱按习惯一般可以装载在舱面上,但保险业界一般也都将其视为装在舱内的货物,不需加保舱面险即可得到保障。
⑥拒收险(Rejection Risk)。
拒收险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进口时,由于各种原因,被进口国政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所造成的损失。但投保这项保险时,投保人必须提供货物进口所需的进口许可证和限额等一切手续,这些手续都齐全,保险人才接受投保。假若货物启运后在运输途中,进口国宣布实行对被保险货物禁运或禁止进口,保险人在拒收险项下负责赔偿货物转运的运费,但不能超过货物的保险价值。
⑦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
黄曲霉素是一种带有毒性的物质,发霉的花生、大米经常含有这种毒素,如果这种毒素的含量超过进口国规定的限制标准时,就会被进口国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黄曲霉素险就是承保货物的这类损失。该险别实际上是一种具体针对黄曲霉素的拒收险。
⑧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s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F.R.E.C.)。
这项条款主要是针对出口到港澳地区并且在银行办理押汇的出口货物,为了保障过户银行的利益而相应制订的。
我国内地地区出口到港澳的货物,一般都会通过银行办理押汇手续,在进口方没有偿还贷款之前,货物的权益属于银行,货物到港后就直接卸在银行指定的仓库里。由于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间遵循“仓至仓”责任,假若在此期间货物发生火灾,保险责任已经终止,银行就会遭受损失,为了保障银行的权益,因此就制订了该条款。只要加保了这项附加险,就相应延长了货物的火险责任。在货物权益属于银行时,在保险单上注明货物过户给放款银行。这样,保险期限就从货物进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时开始,直到过户银行收回押款,解除货物权益或者自运输责任终止时起计算满30天为止。在此期间内,如果货物发生火灾,保险人对损失负责赔偿。
7.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专门险
海洋运输货物专门险是根据货物的特性而制订的专门险别,主要有海洋运输冷藏货物险、海洋运输散装桐油险和卖方利益险。
(1)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Ocean Marine Insurance Frozen Products)。
这项保险主要是针对冷藏货物而制订的。海洋运输中,经常有新鲜的水果、蔬菜和鱼、虾、肉等需要运输,为了保证这些货物在运输途中不会腐烂,并且保持新鲜,就必须处理后放入冷藏舱内保管。这样,这些货物除了可能遭受和其他货物一样的风险外,还有可能会因为冷藏失灵而导致货物腐烂损失,这样就出现了海洋运输冷藏货物险,专门应用于冷藏货物。
海运冷藏货物保险分为冷藏险(Risks for Shipment of Frozen Products)和冷藏一切险(All Risks for Shipment of Frozen Products)两种。这两种险别均可单独投保。
冷藏险类似于基本险中的水渍险,对被保险的冷藏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腐烂和货物损失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和水渍险不同的是,还包括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达到24小时以上所致的货物腐烂或损失。冷藏一切险相当于基本险中的一切险,除了冷藏险的责任范围之外,还包括被保险的冷藏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而导致的货物的腐烂和损失。
海运冷藏险的除外责任和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只是根据冷藏货物的特性稍有改动。海运冷藏险对于“被保险的鲜货在运输途中的任何阶段,因未存放在有冷藏设备的仓库或运输工具中,或辅助运输工具没有隔温设备所造成的鲜货腐烂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被保险鲜货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因未保持良好状态,包括整理加工和包扎不妥、冷冻上的不合规定及骨头变硬所引起的鲜货腐烂的损失,保险人也不予以赔付。
海运冷藏险的保险期限与海运基本险条款的规定大体一致,但稍有改动。海运冷藏险规定,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最后目的港后,必须在30天内卸离海轮,如在30天内未卸离海轮,保险责任即告终止;货物在30天内卸离海轮并存入冷藏仓库,保险人负责货物卸离海轮后10天内的风险,不过,如在上述期限内,货物移出冷藏仓库,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如果货物卸离海轮后不存入冷藏仓库,保险责任在货物卸离海轮时即终止。
(2)海运散装桐油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Insurance Clause Wood Oil Bulk)。
这一险别可以单独投保,是根据散装桐油的特性制订的。桐油是我国大宗出口商品之一,但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容易受到污染而变质遭受损失,因此制订了专门的条款对其进行保障。海运散装桐油险负责不论何种原因而造成的桐油数量短少、渗漏超过免赔率的损失和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被保险桐油玷污或变质的损失。
由于散装桐油非常容易遭受污染而损失,因此保险人在接受此类保险时,要求被保险人在起运港、中途港和目的港都必须取得全套品质检验合格证书,被保险人只有取得上述检验证书,才能在桐油损失时获得保险赔款。
(3)卖方利益险(Contingency Insurance Clause Cover Seller’s Interest Only)
在国际贸易中,如果我国出口方采用托收方式或按FOB、CFR等术语进行出口贸易时,是由买方负责办理保险,此时假若货物遭受损失,而买方又拒绝付款赎单,卖方就会面临既收不回货款,又无法向保险人索赔的境地。卖方利益险就是为了保障卖方的利益,避免这种情形的出现而设立的。根据我国保险条款的规定,卖方利益险负责赔偿货物在遭受保险单载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责任范围内的卖方损失,但仅在买方不支付该项受损货物部分的损失时才予以赔偿。而且,在卖方利益险项下,被保险人应将其向第三方或买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二)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海上保险业务方面采用了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
《协会货物条款》共有6种险别:
(1)协会货物(A)险条款,即ICC(A)。
(2)协会货物(B)险条款,即ICC(B)。
(3)协会货物(C)险条款,即ICC(C)。
(4)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
(5)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Institute Strike Clauses(Cargo)。
(6)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
上述6种险别中,(A)险、(B)险、(C)险属于基本险,其他属于附加险。除恶意损害险外,前5种险别均可单独投保。在ICC条款中,上述前5种险别均按条款的性质统一划分为8项主要内容,即承保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索赔、保险利益、减少损失、防止延迟和法律与惯例。
1.协会货物条款(A)险
(1)承保责任范围(Risks Covered)。
ICC(A)险的承保范围较广,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除了“除外责任”项下所列的风险保险人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均予负责。
(2)除外责任(Exclusion)。
ICC(A)险规定有四类除外责任。
①一般除外责任。这包括被保险人的故意过失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标的的自然渗漏、短量或正常的损耗;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所造成的损失;保险标的固有缺陷或性质引起的损失或费用;直接由于延迟而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清偿债务引起的损失和费用;由于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②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船舶适航是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主要是指被保险人在被保险货物装船时已知船舶不适航,以及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等不适货时,保险人对于此后发生的损失不予赔付。
③战争险除外责任。这是指将战争风险排除在A险的承保范围之外,规定对战争及其他敌对行为引起的损失,还有由战争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等和水雷、炸弹等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付。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该条除外责任中,A险明确将海盗风险排除在该条除外责任之外,即海盗风险不在战争风险之内,而作为一般海上风险在ICC(A)险中得到承保,这与我国保险条款的规定不同。
④罢工险除外责任。该条规定对罢工者及由于罢工行为而引起的损失不予负责。另外,对于恐怖分子或有政治动机的人员所造成的损失也排除在责任范围之外。
综上所述,ICC(A)险相当于我国一切险保险条款,对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但由于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规定承保范围,除外责任比我国条款规定得更加明确和具体,内容也更全面,有利于被保险人对保险条款涵盖的风险有更清楚的了解。此外,两者在承保责任上也有所不同,由于我国的一切险并不包括战争附加险,包括在战争险中的海盗风险自然也就排除在一切险之外,而ICC(A)险中的除外责任明确将海盗风险排除在外,也就是ICC(A)险对海盗风险也予以承保;还有,ICC(A)险中包括恶意损害险,而一切险中这类风险并不是承保风险。
2.协会货物条款(B)险
协会货物条款(B)险的内容除了承保责任与除外责任与(A)险有差别之外,其余各条均与(A)险一致,因此下面主要是关于承保责任和除外责任的内容。
(1)承保责任范围。
ICC(B)险的承保责任要小于ICC(A)险,采用除外责任之外“列明风险”的方式,把承保的风险一一列举出来。该条款规定,对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害由于下列风险所致的损失予以负责:
①火灾或爆炸。
②船舶或驳船的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
③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
④船舶或驳船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外界物体的碰撞或接触。
⑤在避难港卸货。
⑥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
如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害是由下列危险引起的,保险人也予以负责:
①共同海损牺牲。
②抛货或浪击落海。
③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
④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整件的全损。
(2)除外责任。
ICC(B)险的除外责任除包括ICC(A)险的全部除外责任外,还加列一条:任何个人或数个人非法行为对保险标的或其任何部分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此外,在除外责任的具体条款中,ICC(B)险在措辞时,并未像A险一样,明确将海盗风险排除在外,而是B险不负责承保海盗风险。简言之,在ICC(B)险项下,保险人对“海盗行为”与“恶意损害险”不负责。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ICC(B)险负责承保海上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相当于我国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但两者承保的具体责任还存在一定的差别:B险负责浪击落海的损失,而水渍险对此并不负责;B险只负责货物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的整件货物的全部损失,水渍险却对这样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都予以负责;B险负责赔偿海水、河水或湖水进入运输工具导致的损失,不管是何种原因所致,而水渍险只对列出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损或共同海损负责。
3.协会货物条款(C)险
ICC(C)险与ICC(B)险除了承保责任有所不同之外,其余各条款基本上都一致。
(1)承保责任范围。
ICC(C)险规定,保险标的的损失可合理归因于下列原因,保险人予以负责:
①火灾或爆炸。
②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
③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
④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任何物体碰撞或接触。
⑤在避难港卸货。
此外,由于下列原因引起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也予以赔付:
①共同海损牺牲。
②抛货。
(2)除外责任。
ICC(C)险的除外责任与ICC(B)险的除外责任完全相同。
从上述内容可以得出结论,C险只负责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共同海损。与我国保险条款中平安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相近,但这两种险别的责任范围还是有较大的差别。总体而言,平安险的范围要大于ICC(C)险。平安险对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和一定条件下的部分损失都予以负责,而C险对于因为自然灾害造成的任何损失都不予负责。平安险明确列出对货物在装卸或转运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予以赔付,而这类损失C险概不负责。
4.协会货物战争险(Institute War Clause)
协会货物战争险也由8部分组成,共有14条,与我国的保险条款不同,协会货物战争险可以单独投保。
(1)承保责任。
保险人负责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
①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战或任何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
②由上述承保风险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或扣押,以及这些行动的后果或任何进行这种行为的企图。
③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
除以上原因造成的损失之外,保险人还对为了避免承保风险所造成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予以赔付。
(2)除外责任。
战争险中的除外责任分为一般除外责任和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相关的条款与ICC(A)险基本一致,只是在一般除外责任中增加了“航程挫折条款”(Frustration Clause),表示由于战争原因使航程受到阻碍,货物未能到达目的地,但货物本身并未受损时,保险人不予赔付。
(3)保险期限。
由于在战争期间,陆上目标的风险非常大,因此,协会货物战争险也主要承保在水面的战争危险。保险期限以“水上危险”为限,从货物装上海轮开始,一直到卸离海轮时为止,或自海轮到达卸货港或卸货地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
另外,在航程中,海轮在中途港口卸下保险标的,使保险责任中途终止之后,如货物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则被保险人需在续运前通知保险人并加付额外的保费,这样自续运开始,保险效力重新开始。
5.协会货物罢工险(Institute Strike Clause)
协会货物罢工险也由8部分组成,共分14项条款,也可以单独投保。
(1)承保责任。
罢工险只负责物质损失,不包括由于承保危险造成的被保险人的费用开支。承保因下列原因引起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害:
①由参与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的人员所造成的损失;
②任何恐怖分子或由任何人的政治动机引起的灭失或损害。
(2)除外责任。
协会货物罢工险的除外责任包括一般除外责任和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与ICC(A)险条款基本相同,但以下是专门针对罢工险的除外条款:
①由于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引起的工人缺勤、劳动力短缺或抵制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负责,这是强调保险人对于由于罢工造成的间接损失不予负责。
②由战争、内战、革命、叛乱等战争风险所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负责,这是指战争险承保的损失罢工险不负责。
(3)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的规定在运输条款、运输合同终止条款和航程变更条款这3个条款中得到体现。
运输条款规定保险责任自所保货物离开保险单所载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时开始生效,直到运至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被保险货物在最终卸货港卸离海轮后届满60天为止。另外,假如中途出现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迟、绕航、强制卸货等航海上的变更,被保险人无需通知保险人,也不需要加缴保费,保险继续有效,这与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规定有所不同。
运输合同终止条款规定,如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运输合同在非保单载明的目的地港口或地点终止,本保险也同时终止,除非被保险人迅速通知保险人并要求继续承保,同时加缴保费。
航程变更条款是指保险责任开始后,若被保险人变更目的地,被保险人需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按重新商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件对该保险货物继续承保。
6.索赔(Claims)
索赔的规定体现在可保利益条款、续运费用条款、推定全损条款和增值条款中。
可保利益条款(Insurable Interest Clause)的规定是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该条款规定:在货物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无权向保险人索赔;另外,只要被保险人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即使保险标的的损失发生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只要被保险人对此并不知情,保险人仍应对货物损失予以赔付。
续运费用条款规定,如果航程的终止是由于承保危险所致,而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失、疏忽等引起的续运的正当、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应予以负责。
推定全损条款对推定全损进行了界定。
增值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对货物投保了增值保险,则货物的保险价值应为原来保险的保险金额和增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一旦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其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
7.保险利益(Benefit of Insurance)
保险利益主要体现在“不得受益条款”上,该条款规定承运人和其他受托人不得享受保险的利益。该条主要是为了防止承运人在货物运输合同中通过订立相关的条款逃避对货物损失应承担的责任。该条款通过否定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享受保险利益的权利,保障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8.减少损失(Minimizing Losses)
减少损失这部分规定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为避免或减轻损失,应承担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并且保证保留对承运人及其他人员的相关权利;此外,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采取的施救、保护等各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或接受委付而影响双方的权益。
9.避免延误(Avoidance of Delay)
避免延误部分规定被保险人在能控制的一切情况下,应合理迅速处置货物,也就是避免延误而造成损失扩大。
10.法律及惯例(Law and Practice)
法律及惯例部分规定保险受英国法律和惯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