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理赔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理赔手续
一般而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理赔主要有立案、审核、核算损失和给付赔款等环节。
1.立案
立案是指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后,把相应的保险单和其他材料进行整理,按照一定的顺序登记在索赔案的记录里,登记的内容应是这笔保单的具体情况,包括:保单的号码、被保险货物的名称和数量、保险金额、运输方式、运输工具的名称和损失的细节等,等理赔结束后,还要将具体的处理或赔偿结果都一并记录进去,便于日后的参考和查阅。
2.审核相关情况
保险公司在处理索赔案时,首先要对各种情况进行审核,包括:对保险单据进行审核,看相关单据是否齐全无遗漏;审核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审核在投保时投保人是否遵守了最大诚信原则,有无谎报或隐瞒重要事实;审核被保险人是否及时申请检验;审核损失的性质和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审核发生损失的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限之内等。
3.核算损失
如果经过审核证实属于保险责任之内的损失,保险公司还要对保险人要求赔付的各项损失和费用进行具体核算,以确定各个款项的金额是否合理。对于货物本身损失的赔付金额,保险人要核算金额的计算是否是按相关规定得出的,残余价值是否扣除,作价是否合理等。其他的施救、检验等费用,保险人要具体核查这些费用是否必要、合理。
4.给付赔款
在赔款金额已经确定后,保险公司就要缮制赔款计算书,在其中列明被保险货物本身的损失和费用的金额,并确切填写受损原因。在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同时,出具赔款收据,赔款收据除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各自留底以外,还需寄送给有关责任方,表示保险公司有权追偿。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赔款金额的计算
1.对全部损失的赔付
由于货物运输保险通常都是定值保险,因此,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的情况被保险人进行委付后,保险人均应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偿。如果货物尚有部分残值,在保险人进行赔付后,残值就应归保险人所有。例如,一批货物,保额为6万元,发生事故全部受损,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残余货物变卖的300元,应该属于保险公司所有。
2.对部分损失的赔付
如货物遭受部分损失,则应准确计算赔偿金额。
(1)货物数量或重量发生损失。
货物数量或重量发生损失时,计算公式为:
例如,出口大豆1 000包,每包100千克,投保海运一切险,保额为2万美元,在目的港发现短少5 000千克,则赔款金额应该为:
(2)货物质量发生损失。
当货物的质量发生损失时,货物的价值就会随之减少,则保险人需要先计算出货物受损的价值占货物完好价值的比例,再以此为基础计算保险赔款。计算公式为:
例如,出口意大利一批丝绸货物,保额为5万美元,投保一切险,在运输途中遭遇暴风雨,货物受损,目的地该批货物的完好价值为8万美元,受损后货物降价出售得2万美元,保险赔款应为:
(三)某些易碎、易短量商品的损失
保险人一般规定不论货物的损失程度,一律给予赔偿(I.O.P.),但对易破、易损和易发生短量的货物的索赔,保险人经常规定免赔率。免赔率是指保险人对某些特定的保险标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免赔率有相对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之分。
1.绝对免赔率(Deductible Franchise)
当保险标的的损失超过保险人规定的免赔率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超过免赔率的损失部分,即保险人赔付时,扣除免赔率,只赔偿超过部分。
2.相对免赔率(Nondeductible Franchise)
当保险标的的损失比率超过保险人规定的免赔率时,保险人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即保险人赔付时,不扣除免赔率,全部予以赔偿。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采用绝对免赔率的办法,即只赔付超出免赔率的部分。
例如,出口一批粮食,总共1 000吨,投保一切险,保险金额为80万美元,保险合同中规定短量免赔率为1%,在目的地卸货时发现货物总共短量15吨。
此时,应首先计算短量比率,衡量是否超过免赔率,即:
由于1.5%>1%,因此,保险人必须赔付超出部分,即:
(四)共同海损的分摊
在任意一种险别中,保险人都要对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负责,对被保险货物的共同海损牺牲,一般都是由保险人先按实际损失予以赔付,然后再参与共同海损的分摊,这样,被保险人就可以提前得到保险赔偿,而不受共同海损分摊的影响。而如果被保险货物没有发生共同海损牺牲,但要承担共同海损费用或其他共同海损分摊时,一般均由保险公司代货方提供现金担保或签发担保函,待理算完毕后,保险公司对分摊金额予以赔付。
共同海损一般使用合同中规定的理算规则,如《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和《北京规则》,如合同中未约定,适应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
对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一般均规定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比例分摊。具体而言,需要先确定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的补偿金额,然后再确定共同海损的分摊价值,接着根据两者的比例计算各方应分摊的金额。
1.确定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补偿金额
船舶:已进行修理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用,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如船舶尚未修理,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如船舶发生实际全损,共同海损牺牲金额就按照船舶在完好状态的估计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余额来计算。
货物:按我国《海商法》规定,货物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计算,如货物灭失,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如货物部分损坏,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
运费:确定承运人的运费损失是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共同海损牺牲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
除以上的共同海损牺牲之外,还有因为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包括救助费用、避难港费用等,都属于共同海损费用。
2.确定共同海损的分摊价值
共同海损的分摊价值(Contributory Value)是指由于共同海损措施而受益的船舶、货物和运费等财产的价值与因遭受共同海损损失而获得补偿的财产金额的总和。因为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是为了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因此共同海损也要由受益方来共同补偿,某些共同海损的牺牲会从其他受益方得到补偿,所以也要包括在分摊价值中。
船舶的分摊价值是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
货物的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若货物在到达目的港以前出售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运费的分摊价值应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在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旅客的行李和私人物品以及船长和船员随身携带的私人物品等都不参与共同海损的分摊。
3.计算共同海损的分摊
共同海损的分摊是指理算人按照相关的理算规则,确定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及应分摊的共同海损数额。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
首先,需要计算出共同海损损失占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比例,这一比例称为共同海损百分比。
然后根据共同海损百分比算出各方的分摊金额,即:
例:某轮从上海驶往伦敦,在途中意外搁浅,雇佣拖轮协助并采取加足马力倒车脱浅,使轮机受损。达到目的港后,经过核查,在此次事故中,船舶的实际价值为500万元,到岸后轮机修理费用20万元,货物价值为100万元,中途发生霉变损失价值为20万元,到付运费为20万元,花费救助费用为10万元。请计算:
(1)各项海损牺牲和海损费用是多少?
(2)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是多少?
(3)各方(船舶、货物、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额是多少?
计算:
(1)各项海损牺牲和海损费用:
船舶牺牲额:20万元
货物牺牲额:20万元
运费牺牲额:0元
(2)共同海损:
船舶牺牲额:20万元
救助费用额:10万元
(3)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计算:
首先计算各方的受益金额:
船舶:500万元
货物:100万元-20万元(霉变损失)
运费:20万元
合计:600万元
其次计算共同海损分摊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