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际邮政运输
世界各国的邮政业务一般都是由国家负责办理,除了信函邮递之外,也办理邮包运输业务。各国之间订立有关于邮政的协定和公约,这样邮件和包裹的传递就可以畅通无阻、四通八达,形成全球性的邮政运输网。
(一)国际邮政运输的特点
国际邮政运输不同于国际贸易其他的运输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1.具有广泛的国际性
国际邮政是在国与国之间进行的,在多数情况下,国际邮件需要经过一个或几个国家经转。各国相互经转对方的国际邮件,是在平等互利、相互协作配合的基础上,遵照国际邮政公约和协定的规定进行的。为确保邮政运输安全、迅速、准确的传送,在办理邮政运输时,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国和国际间的各项邮政规定和制度。
2.具有国际多式联运性质
国际邮政运输过程一般需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邮政局和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的联合作业才能完成。但从邮政托运人角度来说,它只要向邮政局照任务办理一次托运,一次付清足额邮资,并取得一张邮政包裹收据(Parcel Post Receipt),全部手续即告完备。至于邮件运送、交接、保管、传递等一切事宜均由各国邮政局负责办理。邮件运抵目的地,收件人即可凭邮政局到件通知和收据向邮政局提取邮件。
3.具有“门到门”运输性质
各国邮政局都遍布全国各地,发送邮件一般都可以就近办理手续,收件人也可以就近在当地邮政局提取邮件,基本上实现了“门到门”的运输。
(二)国际邮政组织
世界上最大的国际邮政运输组织是万国邮政联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简称邮联。其宗旨是根据邮联组织法规定,组成一个国际间邮政领域,以便相互交换邮件;组织和改善国际邮政业务,以利国际合作的发展;推广先进经验,给予会员国邮政技术援助。
邮联是在1874年9月由德国发起,邀请了22个国家在瑞士伯尔尼开会,经讨论共同签署了第一个国际邮政公约——伯尔尼公约,并据以成立了“邮政总联盟”。1878年5月,该联盟在巴黎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修订了伯尔尼公约,定名为《万国邮政公约》,并把“邮政总联盟”改名为“万国邮政联盟”,一直沿用至今。我国于1972年加入邮联组织。
(三)国际邮政运输实务
1.邮包种类
国际邮件按运输方法分为水陆路邮件、航空邮件和空运水陆路包裹。按内容性质和经营方式分为函件和包裹两大类。按我国邮政规定,包裹分为以下三种:
(1)普通包裹。凡适于邮递的物品,除违反规定禁寄和限寄的以外,都可作为包裹寄递。
(2)脆弱包裹。容易破碎的和需要小心处理的包裹,如玻璃器皿和古玩等。
(3)保价包裹。邮局按寄件人声明价值承担补偿责任的包裹。一般适于邮递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珠宝等。
2.邮资和邮政收据
邮资是邮政局为提供邮递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由于世界各国对邮资采取不同的政策,如有些国家把邮政收入作为国家外汇收入来源之一;有些国家要求邮政自给自足,收支大致相抵;有些国家对邮政实行补贴政策,因而各国的邮资水平有很大的不同。根据《万国邮政公约》规定,国际邮资应按照与金法郎接近的等价折成其本国货币制订。金法郎是邮联规定的在邮政范围内应用的标准货币。邮联规定以金法郎为单位,规定了基本邮资,以此为基础,允许各国可按其本国情况增减,增减幅度为:最高可增加70%,最低可减50%。
国际邮资均按重量分级为计算标准,邮资由基本邮资和特别邮资两部分组成。基本邮资费率是根据不同邮件种类和国家地区制订的,也是计算特别邮资的基础;特别邮资是为某项附加手续或责任而收取的邮资,如挂号费、回执费、保价费等。
邮政运输中主要的单证是邮政收据(Post Receipt),也就是邮政局收到寄件人的邮件后所给予的凭证,同时还是邮件灭失或损坏时凭以向邮政局索赔的凭证,也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
3.邮政运输的责任范围
寄件人和邮政部门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是由国家相关的法律和邮政规定予以明确规定并受其制约,此外,国际邮政运输还要受到国际协定和公约的约束。
根据相关法规,寄件人应遵守邮政有关规定,办理邮件委托手续并照任务交付邮资。邮政部门负有安全、准确、迅速完成接受委托的邮递责任,并对邮件的灭失、短少或损坏负有补偿责任,不过如果并非由于邮政单位的过失所导致的邮件灭失、短少或损坏,邮政单位可免于负责。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如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致邮件的灭失、损坏或短少,邮局可不负补偿责任。
关于补偿范围和补偿金额,根据规定,凡保价包裹和普通包裹如由于邮政单位的责任,邮政单位都予以补偿。保价包裹的补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货价金额,普通包裹的补偿金额,每件不超过下列标准,如实际损失低于这个标准,按实际损失补偿:包裹重量5千克以下补偿40金法郎;包裹重量超过5千克至10千克补偿60金法郎;包裹重量超过10千克至15千克补偿80金法郎;包裹重量超过15千克至20千克补偿100金法郎。当然,如果两国之间有双边协定的,按双边协定的补偿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