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物业服务法律关系的特征

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不仅具备法律关系所有的一般特点,如主体间地位平等,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消灭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等,还有其独有的特征,具体如下:(1)主体范围广泛且分散。物业服务法律关系的主体除自然人、法人与其他机构外,国家虽不直接参与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但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仍能具备主体条件。(2)主体范围的广泛与多种形式的物业服务模式致使物业服务法律关系呈现多重性质,具有复合性。(3)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殊性和不可分性,业主对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占有、处分、收益权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若超越此种限制即为权利之滥用。(4)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复杂性,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间的物业服务法律关系呈现三方双重性。(5)公共性与个体性的矛盾,由于物业服务行为提供的是公共性服务,一旦作为个体的业主中出现个别违约,将导致全部业主的公共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