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社会公共职能本身不归属物业服务企业,而属于政府的职能部门。因为物业服务企业对所服务的小区提供长期稳定的物业服务,所以被政府的职能部门看中,为之强加了一些政府职能。如前述的流动人口及租赁房屋管理、消防安全、计划生育等,这些本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的风险却由物业服务企业来承担,是十分不合理的。因此,政府职能的转嫁,增大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物业服务企业本身的一些特征也是法律风险的诱因,或是一个诱因,又或是多个诱因的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