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典型案例评述
2025年09月26日
三、典型案例评述
[案例]2007年3月18日,原告黄某向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交纳1000元装修押金,装修结束后被告拒不退还该笔款项,原告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装修押金并按银行同期利率给予赔偿。经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服务内容等事宜,但是未对装修押金进行协商约定。原告为了尽快完成装修,迫于被告的优势地位,只能交纳1000元押金。法院认为,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收取装修押金无法律依据,也缺乏有效的合同依据,被告在物业管理协议的收费标准之外擅自收取所谓的装修押金,用以保证业主不会在装饰装修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行为是无效的。而原告黄某虽然实际交纳了该款项,但是这一行为并不足以表示其是自愿、平等地进行该事项的。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了民法意义上的不当得利,应该立刻归还装修押金。[15]
[案例分析]以上案例透露了以下信息:首先,物业装饰装修管理风险突出。该物业服务公司收取装修抵押金这一行为是其出于对该风险的认识和重视作出的规避风险的行为,尽管该行为是违法的。其次,物业装饰装修管理中企业额外成本投入增加现象严重。本案中该物业服务公司以“装修抵押金”这一直接的金钱保障手段降低物业装饰装修管理风险,以直白的金钱保证弥补物业装修装饰管理中的额外开支。最后,这一问题也是有解决方式的。只要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双方合意、平等协商的基础之上,将收取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过程中额外费用,如垃圾清运费等费用,作为合同条款写入物业管理协议即可。这样的解决措施一方面减轻了业主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远垃圾的负担,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缓解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装修装饰过程中的额外成本支出,营造了一种双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