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本章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附录:本章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1.《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第3款:“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有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该经专有部门占建筑物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的同意。”“在业主大会中,各业主行使自治权利的大小取决于其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大小。”

2.原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在该《示范文本》中,关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规定共有5条,但都规定得较为简略。如在物业费计算方面,没有指出物业费所针对的具体服务项目是哪些;区分了露天车位和车库,并且针对车位使用费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对其他共用部分如何使用以及收费都只字未提;未对特约服务的范围予以列举或说明,只是笼统地规定当事人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特约服务;缺少物业费制定和调整的具体规定,仅规定类似物业费定价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等原则性规定。

3.《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7条第2款:“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9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在酬金制的物业计费方式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业主也可以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业主有权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4.《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中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归集主体是开发商,开发商应按照物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2%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在办理该物业项目初始登记前交清。

5.《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业主以购房价为基数,未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交存;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6.《上海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和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成本价为基数,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7.《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中要求开发商应按照物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2%缴纳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8.《武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普通购房者以购房款为基数,按购房款的2%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商则以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造价指数”为标准进行缴纳。

【注释】

[1]《物业管理条例》 第25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2]丁琛:《物业管理法律制度解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页。

[3]温丰文:《论建筑所有建筑物之管理》,载《法学丛刊》1993年第147期。

[4]《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第3款规定:“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有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该经专有部门占建筑物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的同意。”在业主大会中,各业主行使自治权利的大小取决于其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大小。

[5]徐海燕:《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49页。

[6]徐海燕:《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49页。

[7]《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9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8]湛汉初:《分类物业管理》,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3页。

[9]王娅然:《浅析物业管理责任保险》,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45668.html,下载时间:2014年2月4日。

[10]王娅然:《浅析物业管理责任保险》,载《财经界》2007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