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业主成员权保障及诉讼权利行使方式的局限性
实践中,鉴于商场物业业主的流动性大以及经营分散、差异大等原因,成立承租商人协会或业主委员会等代表机构的情况并不多见,加之可能存在的物业经营管理企业的阻挠,商场物业业主权利救济的途径往往只能采用单个业主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进行。住宅物业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已实现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然而对于商场物业而言,这种诉讼代表制度的行使方式,无论从立法上还是实践上都是任重道远的。单个业主进行诉讼的高成本及其他业主的“搭便车”效应,往往会造成业主对维权“知难而退”,只能被迫采用转租、转售等方式将自身的利益纠纷转移给第三人,实际上造成了矛盾和纠纷的累积,使得物业关系更为复杂,产生了更深、更严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