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有法律清理、编纂需遵循的原则

一、对现有法律清理、编纂需遵循的原则

(一)法制统一原则

立法主体模式必须符合《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等相关的规定和立法宗旨。《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以及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我国立法主体、程序、效力层次、法律解释、备案审查以及立法监督等相关问题,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立法框架和法律体系,如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制定政府规章。这就要求立法主体的确立必须符合现行立法规定,既不能把没有立法权的主体设为立法主体,也不能缩小其权限范围,更不能变通立法权,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立法不能背离这一目的。

(二)立法资源效益原则

立法资源效益原则就是要求以最少的立法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立法效果。立法资源的效益最大化,首先表现为立法成本的节约。最基本的做法就是避免重复立法,重复立法容易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同时,基于立法资源的有限性,一种不必要的立法必然会占用其他必要立法空间,从而导致立法资源的浪费,引起立法过剩、重复使用以及效用低下的问题。立法资源能否得到合理有效的选择配置、立法效果能否最大化,无不取决于确立的立法主体模式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