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典型案例评述
2025年09月26日
四、典型案例评述
[案例]2008年,殷先生购买了镇江市区某小区三楼百余平方米的一套住房,并于同年7月与物业公司订立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合同明确物业公司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殷先生房屋建筑面积为112.8平方米,按每月0.65元/m2标准交付物业管理费。合同订立后,殷先生一直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直至2011年7月,殷先生因不满楼下住户违规安装了防盗窗,给自己的居住安全带来隐患,开始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一年后,物业公司将殷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殷先生支付截至2011年6月30日拖欠的物业服务费987.5元。
殷先生表示,楼下邻居违规安装突出窗户的防盗窗,外人可以轻易通过防盗窗攀爬到自己家里,影响了自己家人的居住安全,物业公司在这件事上却没有及时制止。在庭审中他还提出,物业公司未履行财务账目公开公示等义务,请求法官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在此案中,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生效,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共用部位、供养设施、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服务费。殷先生在诉讼中提出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质量问题,物业公司没有在出现安全隐患时解决问题,属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中存在瑕疵。物业服务企业在殷先生提出隐患后物业服务企业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因此,王某可以要求相应减少物业服务费用。对于具体的减少数数额,由法官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