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合同的法律效果及非事实合同的救济

四、事实合同的法律效果及非事实合同的救济

《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约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物业事实合同中,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物业服务后,业主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否则就构成违约责任,业主的违约责任通常表现为缴纳滞纳金。

物业非事实合同是指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时业主明确表示拒绝其物业服务但业主事实上又因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而受益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业主支付一定的费用。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一方当事人取得利益,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失,且取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业主因为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获得利益,物业服务企业因为提供服务付出了人力、财力上的支出,且两者具有因果关系,所以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业主支付一定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