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本章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8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注释】
[1]魏后凯、李景国:《中国房地产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05页。
[2]魏后凯、李景国:《中国房地产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68页。
[3]宋建阳、陈锦锋、郑淑玲:《商业物业管理》,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4]冯晖、刘浩:《中国商业地产运营》,暨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5页。
[5]许步国:《物业管理法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
[6]《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活动。”
[7]徐海燕:《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57页。
[8]《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9]湛汉初:《分类物业管理》,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3页。
[10]陈华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72页。
[11]筱塚昭次:《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新民法演习1995年第2版,第142页。
[12]梁成义:《浅析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载《现代企业文化》2008年第2期。
[13]方芳、吕萍:《物业管理》,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239页。
[14]宋安成:《商业地产维修资金筹集与使用制度建立问题浅析》,载《商业地产》2012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