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和特征
2025年09月26日
一、概念和特征
所谓商场物业业主权利的代表行使(以下简称“业主权利的代表行使”),是指本应当由业主团体行使的权利,由于各种原因未设立该业主团体或该业主团体不予行使或怠于行使而致使全体业主的权利受损时由符合特定资格的业主代表业主团体行使业主权利,从而达到维护业主权利和监督承租商人协会工作的目的的一种法律制度。虽然相关法律制度对于住宅物业业主权利的代表行使有比较完善和系统的规定,[30]学界对此亦有专门而充分的研究,可是在商场物业业主权利行使方面却缺乏完善的规定。因此,笔者希望借鉴《公司法》中比较成熟的理论和立法规定,引用一部分股东代表诉讼研究成果,以期能抛砖引玉。
现代公司制度以其治理结构和利益平衡机制较好地实现了股东、公司、董事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平衡。其完善的治理结构主要表现在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会的合理设置和有效运作。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法律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就如一个模拟运转的公司,处处可见公司法律制度的影子。下面笔者将详细对比商场物业管理活动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构建业主权利的代表行使制度作出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