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囚制度中的人道主义

(三)录囚制度中的人道主义

录囚主要以平理冤狱为主,唐代录囚也称作“虑囚”。《唐六典》李林甫注:“虑,谓检阅之也。”录囚制度在唐代主要分为皇帝录囚和官吏定期录囚。皇帝录囚又和大赦天下密不可分,如武德元年高祖“亲录囚徒”;贞观二年太宗“亲录囚徒,闵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纵之还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诣朝堂,无后者”,太宗下令全部赦免。开元七年,“制以亢阳日久,上亲录囚徒,多所原免”[35]。皇帝录囚是统治者为了标榜仁政,体现了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治国策略。官吏定期录囚在唐代被视作司法长官和监狱官吏的重要职责,唐太宗贞观五年,按照房玄龄等人的建议,规定“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36]。通过录囚使一些冤假错案得到平反,有利于提高地方司法官明法慎刑的自觉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观了当时的司法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