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文人润笔

二 唐代的文人润笔

唐代不同时期文人润笔的情况有所差异。但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撰文取财的观念在唐代社会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为朝廷草制的公务性文字可以收取润笔,所谓“在昔受爵者必置赆于草诏者”[8]。应人之请所作诗文,更是可以收取一定的报酬。王维为一即世的前资郡牧作墓志,“立成数百言,有燕许风骨,厚获濡润”[9]。其弟王缙也“多与人作碑志,有送润笔者”[10]。唐代不仅存在着撰文取财的现象,甚至有将撰文取财视为谋生手段、并期以此摆脱贫困生计的观念。诗人马逢家贫,其好友郎中王仲舒“每责逢曰:‘贫不可堪,何不求碑志见救?’”[11]由此可见,这种替人撰文并收取钱财的行为不仅存在,而且已成为一种风气,“以区区文字馈遗,而辞与受俱奏请,则已为朝野通行之例”[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