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理念的提出与国家行动

(一)“非遗”理念的提出与国家行动

1.“非遗”理念的提出

我国自古就有保护先人留下的文化遗产的意识,但并未形成相关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过保护文物的制度,但执行得并不严格,而且保护对象主要是指“有形”的物化遗产。“文化大革命”期间,许多文化名胜、古迹被当做“四旧”,惨遭毒手。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具有约束力的世界公约。我国于2004年加入了这一公约,自此,“非遗保护”理念在我国逐渐得到普及,非遗保护意识日益加强,而且很快成为国家意志。

2.“非遗”保护的国家行动

2003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出台,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同年12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决定设立“中国文化遗产日”。自次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文化遗产日”,每逢是日,集中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宣传,举办文化遗产保护交流展演展览等活动,目的在于体现国家对保护文化遗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增强全社会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2006年10月,文化部发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全国有多个省市自治区还审议通过了地方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各地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我国政府申报世界级和国家级“非遗”项目的热情空前高涨,昆曲、京剧、藏戏和粤剧已经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审定的“世界非遗”,我国已先后公布四批国家级“非遗名录”,第五批“非遗名录”正在审定中。目前已有162个戏曲剧种进入“国家非遗名录”,有专业剧团的剧种已全部进入,只有业余演出或影响面很小的“东河戏”“平讲戏”“武当神戏”“永修丫丫戏”等也都成了“国家非遗”,或者进入各省市自治区还有省级的“非遗名录”。一旦进入“非遗名录”,就会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每年有数量不等的专项保护经费,有的有国家认定的享受一定待遇的“非遗传承人”,有的还设有保护机构,各级政府不定期地举行“非遗剧种展演交流”,定期对保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因而许多濒临灭亡或已经灭亡的稀有剧种得以“复活”,生存艰难的戏曲剧种的处境得到不同程度的改善。201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进一步加大了对戏曲,特别是地方戏的扶持力度。2015年7月29日,“全国戏曲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的有关领导到会并讲话,会上重提“振兴戏曲”的口号,对戏曲工作者提出了“继承传统”,“贴近时代,打造精品”,“展现戏曲艺术的时代风貌”,“走向民间,服务群众”的明确要求,这对“非遗保护”语境下的戏曲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3.黄梅戏与“非遗”保护

黄梅戏是第一批进入国家“非遗”名录的地方戏,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文化部,安徽和湖北两省的中共省委和省政府都在黄梅戏的保护方面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市县级黄梅戏艺术院团所在地的市县中共党委、政府大多也十分重视黄梅戏的传承与保护。例如,制定黄梅戏发展战略和振兴计划,连续主办“中国安庆黄梅戏艺术节”和“湖北省黄梅戏艺术节”,在政策、人力与财力等诸多方面给予有力支持,使新时期的黄梅戏艺术院团得以正常运转,创作演出活动相对活跃。可以说,如果没有“非遗”保护理念的普及和国家行动,新时期黄梅戏不可能“逆势生长”。

受“非遗”保护理念影响,有的学者把包括黄梅戏在内的戏曲都视为与出土文物一样的文化遗产,主张像对待出土文物那样,将其送进历史博物馆,不要轻言改革、创新,认为对传统戏曲进行改革、创新,实际上就是对这笔珍贵遗产的破坏。这种看法引起理论界和戏曲表演艺术家的激烈争论,也对新时期黄梅戏的现代化探索有所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