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语言表达表现能力的评价指标和制定依据

(一)幼儿语言表达表现能力的评价指标和制定依据

1.制定依据

幼儿语言表达表现力的评价应是对幼儿身心体验与感受、社会交往、创造性等方面的全面评价,同时评价还应该兼顾幼儿的年龄特点、发展差异以及后续发展的可能,通过横向和纵向相结合的方式来看待幼儿的语言发展过程。特别是民间文学为载体的语言活动,我们更应该关注幼儿语言发展的内在动力,结合《上海市学前教育课程指南》要求,通过倾听与表达、欣赏与表现民间文学作品来关注幼儿的表达表现水平。

2.评价指标

1)幼儿的语言倾听能力

(1)从语言活动看幼儿的倾听习惯。幼儿在语言活动中,安静、耐心地倾听他人说话或者倾听文学作品的过程。

(2)从语言活动看幼儿的倾听能力。幼儿在语言活动中,听懂并能在一定程度上理解文学作品的能力。

2)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

(1)看懂该年龄段的民间文学的相关图书,并能说说图书中的内容。

(2)根据自己的理解、感受,能够与他人简单交流自己的看法。

(3)能大胆、自信、清晰地表达表现自己的观点。

3)对民间文学作品的欣赏表现力

(1)对民间文学感兴趣,愿意参与与民间文学相关的活动。

(2)能主动朗诵或背诵儿歌、童谣或故事等。

(3)能根据民间文学内容的理解,开展简单的想象、创造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