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强制报告
强制报告制度指的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主体,在工作中发现特定人群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必须向公安机关报告。否则,将对此产生的严重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制报告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发生呢?
第一,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强制报告的对象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成年妇女、老人、残疾人如果不属于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即便遭受了家庭暴力,也不需要相关机构强制报告。
第二,需要承担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这些机构和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与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在工作中最有可能发现这些人群是否遭受了家庭暴力。比如,这些年来,很多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重大案件就是学校老师最先发现并报警才暴露出来的。过去,教师的报告行为属于志愿性质,但是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发现学生遭受家庭暴力并报告就成为了一项法定的义务。
第三,家庭暴力行为是义务主体“在工作中发现”的。如果是在工作之外了解到的,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们在工作中不可能发现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就不必承担强制报告责任。这种责任与日常工作和职责相连,对这些机构和人员来说并不是额外负担。
第四,相关机构和人员无论是确认报告对象已经遭受暴力,还是怀疑其可能遭受家庭暴力,都需要履行强制报告责任。
第五,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发现家庭暴力后是向其他部门报告的,不能认为是履行了强制报告责任。而为了避免负有义务的单位和人员因担心遭到打击报复等而不愿意或者不积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义务主体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相关机构和人员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本法第35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报告有可能会出现报告错误的情况,但是,只要报告人是出于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正当目的,即使报告有误,被报告人的家属和相关部门也不能追究报告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