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负责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6年02月17日
93.谁负责执行人身
安全保护令
根据本法第32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即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
规定人民法院作为人身保护令的执行主体有利于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衔接。因为根据本法第26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具体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根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内容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本法第29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对于第1项和第2项措施的执行,主要是在被申请人违反相应要求后由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34条的规定追究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对于第3项措施的执行,主要是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被申请人迁出房屋,并依照本法第34条的规定追究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