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民政局申请撤销监护权

案例13:民政局申请撤销监护权

案情回顾

2013年夏天,邵某某在家中采取言语胁迫等方式强行对其未满十周岁的女儿邵某实施奸淫并多次猥亵。邵某某因强奸罪、强制猥亵儿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在办理邵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中,某区检察院发现被害未成年人邵某处于无人监护的危险状态。依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检察院认为,邵某某、王某某符合“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据此向本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局就撤销监护权事宜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月,某区检察院向某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某区民政局起诉撤销被申请人邵某某、被申请人王某某的监护资格。2015年2月,某区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做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被申请人邵某某、王某某对邵某的监护权,指定区民政局作为邵某的监护人。民政局与临时照料人张某某签订对邵某的《临时照料协议》,采用家庭寄养方式让邵某暂时生活在张某某家中。同时,区民政局按月为邵某提供生活及学习费用。

案件分析:(https://www.daowen.com)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对于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规定,明确了当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担任国家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提供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物质保障和照料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