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哪些人属于规定的“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
工作人员”
根据本法的规定,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本法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民政部门对处于危险状态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及时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作出裁定并负责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等等。上述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