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由谁来申请,向哪个机构申请
要想启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程序,首先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在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未受到强制、威吓等情况下,应由当事人本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有以下两种情形时,可由受害人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一是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二是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案例:2016年3月1日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首日。当天上午,长沙市妇联到岳麓区人民法院,代家庭暴力受害人周某递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法院依据《反家庭暴力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刘某某对当事人周某实施家庭暴力。这是湖南省首份单独立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全国第一份由妇联组织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周某曾到市妇联信访室反映,被申请人刘某某于2015年12月6日殴打当事人,当事人报警,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当事人到医院做了伤情鉴定,为轻微伤。2016年1月4日,被申请人再次殴打当事人。1月18日,被申请人掐当事人脖子,并拉扯头发。当事人报警,派出所出警,制作了笔录,开具法医鉴定委托函,经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市妇联工作人员当即提供了心理和法律咨询,同时向公安和律师作了转介。
2016年2月25日,市妇联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当事人称,春节期间,被申请人又有轻微的殴打行为。因害怕施暴人报复,希望妇联能够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市妇联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决定代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市妇联通过联系公安、律师,收集整理了被申请人实施家暴行为的相关证据,于3月1日上午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申请。
岳麓区人民法院当即受理,并按照当日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发出(2016)湘0104号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明确:一、禁止被申请人刘某某对当事人周某实施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辱骂、恐吓等方式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二、禁止被申请人刘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当事人周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该裁定还明确:被申请人刘某某若违反本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训诫,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