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力如何

77.人身 安全保护令的效力如何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发出的,所以裁定的效力也就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上诉的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和驳回起诉三类。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不准上诉的裁定,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新设立的一项制度,借鉴的是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中的保全分为两类:一是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防止当事人转移、处分被保全的财产,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如在金钱给付之诉中,为保证日后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以判决可能支付的数额为限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以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二是行为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责令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防止当事人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一般而言,行为保全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是要求被申请人作出或者禁止作出某种行为,如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标的物、要求被申请人停止实施侵权行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此种情况)等;第二层是暂时确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赔偿金、扶养费、赡养费、医疗费用等。因此,可以说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从民事诉讼法中的行为保全制度发展出来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