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什么是“训诫”,人民法院对违反人身
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训诫”是指以批评、警告的方式,指出被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和错误,并且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1964年1月18日最高人民院《关于训诫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人民法院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应以训诫的,应当用口头的方式进行训诫。在口头训诫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一方面严肃地指出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分析其危害性,并责令他努力改正,今后不再重犯;另一方面也要讲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尚属轻微,可不给予刑事处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本条规定的罚款金额为一千元以下,因此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处罚,应当根据本法的规定处罚,拘留及其他程序性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