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2026年02月17日
65.为什么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是因为其对被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监护人职责,违背了监护制度设立的宗旨,其本身不适宜再继续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非意味着加害人不再承担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2.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3.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4.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因此,加害人对被监护人的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并不会因为其被撤销监护资格而自然消灭,仍然应当依法继续负担被监护人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