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共同生活”

112.如何理解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共同 生活

根据本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人员之间的暴力要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还需满足“共同生活”这一条件。但这里所指的“共同生活”主要是看他们之间日常生活联系的紧密程度,并不要求相关人员必须居住在同一屋檐下。例如,遗赠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并不居住在同一房屋,可能只是居住在同一小区、同一个村,但这并不影响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仍属于本条所称的“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