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实践中存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届满前,申请人已经不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不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情况;也存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届满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作出调整的情况,比如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包括“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的措施,但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该措施,或者“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的措施根据实际情况不需要继续执行需要提前变更;还存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届满后,申请人仍可能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情况。对于第一种情况,如果人身安全保护令继续执行到有效期届满,会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不利影响,也不符合本法“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立法目的;对于第二种情况,如果不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作出调整,则不利于申请人或者化解矛盾,回归正常的生活;对于第三种情况,若申请人没有人身安全保护令继续提供保护,将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提前终止、调整内容和继续有效的情况,本法第30条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撤销、变更和延长制度。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间节点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以后失效之前。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依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在这里申请的主体只能是申请人,即拟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是否提出申请以及提出何种申请由申请人决定,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均无权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已经生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是否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的决定权在人民法院,这里的人民法院是指作出被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及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等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变更的具体内容、延长的具体期限。决定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人身安全保护令失去效力;决定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应当按照变更后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求执行;决定延长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顺延至人民法院确定的时间。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超过有效期限的,不能追究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据本法第34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被申请人违反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当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追究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比如人身安全保护令超过有效期后原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