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保留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4:保留证据申请人身 安全保护令

案情回顾

2016年2月,张某向某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其夫赵某多次以电话、微信等方式恐吓、威胁张某及其家人。3月1日,赵某更是到张某居住地骚扰、砸门,并吵闹一个多小时,直至民警到达后才将其劝离。张某认为,自己及其家人的精神和人身安全受到极大威胁,因此依据《反家庭暴力法》要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供了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派出所接警单作为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载明赵某有恐吓张某的过激言辞,派出所的接警单也记录了赵某砸门骚扰并发微信威胁的事实。为了保障当事人权利,法官及时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张某处于家庭暴力的危险中,法院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赵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赵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张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当日法官将裁定书依法送达相关人员和派出所、居委会,请相关部门予以协助执行。

案件分析:

通常来讲,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需要审查申请的形式要件,同时,要审查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和家庭暴力现实危险。虽然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时,可以根据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本着灵活、便捷的原则适当降低证据标准,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妥善保存短信微信等聊天记录,派出所接警单以及医院就诊记录及诊断证明等,有利于法院更快速地审查认定,更及时地做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