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报告主体违反报告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101.强制 报告主体违反报告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反家庭暴力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强制报告制度,是本法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等特殊群体给予特殊保护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创设。根据第14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强制报告主体包括: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上述强制报告主体,在工作中与保护对象之间都有密切的关系,最有可能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设立强制报告制度,目的就在于可以使大量被隐藏在家庭内部的涉及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家庭暴力案件浮出水面,使行政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社会组织能够及时介入到家庭暴力之中,通过对施暴人及时采取措施,就可以避免受害人受到再次伤害;并有助于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用以证明家庭暴力存在),保障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家庭暴力受害人能够得到充分的司法救济。如果他们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将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处于家庭暴力下或危险当中,不能及时阻止家庭暴力升级恶化,无法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法在规定了强制报告主体应当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同时,第35条还规定了强制报告主体违反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