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管辖权竞合时怎么处理
2026年02月17日
75.发生管辖权竞合时怎么处理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申请人居住地、被申请人居住地和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有共同管辖权。因此,申请人可以在上述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出申请。也就是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享有选择管辖的权利。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只要在申请人的居住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的人民法院中选择一个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书即可。同样,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法院接受提交的申请书后都有义务管辖。但是,这样就可能发生申请人同时或者先后选择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情况,发生了管辖权竞合问题。《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了管辖权发生竞合时的处理原则:“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的理由是,一方面,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对案情已经有了一定了解,由最先立案的法院审理有利于案件及时审理,更及时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节约司法成本的需要,正是因为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已经开展了一定的工作,如果不考虑这一情况,让后立案的法院审理的话,就造成重复工作和资源的浪费。因此,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由最先收到申请书的法院审查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