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不服,可以怎么办
根据本法第31条规定,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这里的“不服”应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申请。申请人认为自己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存在错误。二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存在错误。因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是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申请作出的,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也有必要规定其获得救济的权利。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均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实际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判决、裁定、决定的救济措施主要有四种:一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适用于判决和三种裁定,判决是指除小额诉讼判决外的第一审判决,三种裁定分别是不予受理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二是申请复议,主要适用于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回避申请的决定;三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主要适用于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定、罚款的决定和拘留的决定;四是审判监督程序,主要适用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启动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主动再审、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这里之所以规定为复议而非上诉,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只有适用于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其他裁定不能上诉。其次,民事诉讼中保全裁定以及先予执行裁定,对其不服的,只能申请复议。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1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此外,如果允许当事人通过上诉途径予以救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一旦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原判决、裁定就没有法律效力,须等到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才能执行。也就是说,如果被申请人即家庭暴力施暴者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并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这期间保护令就没有法律效力,而这与保护令制度及时迅速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立法初衷是相悖的,不利于受害人的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