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9:家庭暴力加害人应当搬出住所

案例9:家庭暴力加害人应当搬出住所

案情回顾

2014年4月,老年妇女段某向某省妇联求助,反映其与儿子谢某、儿媳左某共同居住在段某所有的房屋内,但经常遭受二人的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段某曾数次报警,但是二人待民警离开后就变本加厉,段某非常恐惧,担心性命不保。遂请求协助其摆脱困境,提出继承析产诉讼。省妇联接到求助后,为段某提供了法律援助,代理段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获得支持,裁定禁止谢某、左某对段某实施殴打、暴力胁迫、威胁、辱骂等非法侵害行为,保护期限为三个月。之后,律师代理段某提出要求谢某、左某搬离属于自己的房屋的排除妨害之诉。庭审中,谢某、左某态度嚣张并辩称房子是父亲的遗产,不同意搬离。律师代理意见认为:1.涉案房产登记所有权人为原告,原告依法对其享有所有权;2.二被告的家暴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起居以及对自有房产的正常使用;3.二被告的家暴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人身侵权,依法应承担排除妨害、立即搬离涉案房产的侵权责任。2014年6月,法院判决要求被告谢某、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自母亲段某的房屋内搬离。

案件分析:(https://www.daowen.com)

如果家庭暴力施暴人和受害人共同居住,即使发放了人身保护令,申请人仍有可能遭受到进一步侵害。实践中,为了避免进一步遭受家庭暴力,多是受害人搬离住所到外面居住。此案发生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前,律师利用排除妨害之诉,要求施暴人搬离住所。《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住所,即使被申请人对该住所享有所有权或共有的权利。迁出住所是出于对申请人的保护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并没有否定被申请人对住所的所有权等权利,只是在一定条件下限制其进入或使用该住所,暂时剥夺了被申请人居住房屋的权利,体现了让施暴人承担不利后果的精神,便于进一步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