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适用哪些罪名
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依据刑法上述行为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一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涉及两项罪名:
第一,是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滥用职权行为造成以下严重后果,应予立案侦查: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第二,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比如,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不及时出警制止,导致受害人死亡、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达到一定的后果,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玩忽职守造成以下后果,应予立案侦查: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https://www.daowen.com)
需要说明的是,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公安、法院、民政等单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其他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有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是受贿罪。受贿罪按照《刑法》第385条的规定是指,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比如,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处置家庭暴力过程中,收受加害人的财物,对家庭暴力予以纵容;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过程中收受财物,实施了枉法裁判等行为。犯受贿罪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4)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