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能否请求法院责令家庭暴力加害人搬出属于家庭暴力加害人的住所
2026年02月17日
85.受害者能否请求法院责令家庭暴力加害人搬出属于家庭暴力加害人的住所
家庭暴力行为一般都发生在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婚姻中,夫妻双方以家庭为单位,大多数夫妻及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中关于房产的相关规定,当婚姻遭遇风险时,在经济关系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的男性会更容易“保持优势”,女性会面临“扫地出门”的风险。现实中,特别是很多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居住在属于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丈夫的房产中,能否顺利地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搬离住所对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而言至关重要。《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第1款第3项中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的内容。责令被申请人(家庭暴力行为人)迁出住所是基于对申请人的保护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这项措施并没有否定被申请人对住所的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只是基于临时性对申请人人身安全的优先保护,在一定条件下限制被申请人进入或使用该住所,暂时剥夺了被申请人居住房屋的权利。因此,即便被申请人对该住所拥有所有权或者享有共有的权利,人民法院也可以责令其迁出。由此可见,《反家庭暴力法》在人身权益和物权二者中优先保护人身权益。实践中,为了避免进一步遭受家庭暴力,多是受害人搬离住所到外面居住。本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住所,体现了让施暴人承担不利后果的精神,便于进一步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利。(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