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哪些部门有处分权限,如何处分

104.违反规定哪些部门有处分权限,如何处分

处分权限赋予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由于本法规定的责任主体比较复杂,有的是政府设立,有的是由社会力量举办的;有的有上级主管部门,有的则没有上级主管部门,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则处分权限赋予本单位,由本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处分方式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单位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法律责任应由单位承担。由于单位的活动是通过有意识、有目的的自然人的自觉活动实现的,对负有重大责任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必须追究其责任。因此,本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这里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违反报告义务的工作人员。这里的规定处分,包括批评、警告、记过、降级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有资格、资质的人员,还可以暂停其执行活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