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机构有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责任

94.哪些机构有协助执行人身 安全保护令的责任

为了保证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遵守和执行,第32条特别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协助执行制度。协助执行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

规定公安机关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协助执行主体,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负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义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大多涉及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及对加害人的行为限制。二是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机关,与其他部门相比在执行能力、执行手段、执行保障等方面具有优势,也更有威慑力。三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与一般民事裁判的执行有较大差别,人民法院缺乏采取快速应对措施的手段,而公安机关能够二十四小时出警。四是人民警察尤其是基层和社区的公安民警具有深入社区、群众,人熟、地熟的优势。五是我国很多地方将家庭暴力纳入了“110”的接出警范围,从执行情况来看效果很好,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认可和好评,公安机关也积累了丰富的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经验。六是针对试点当中有些地方存在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公安机关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实施家庭暴力的报警,即以已经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不出警或者出警后不予处理,而要求当事人提请人民法院处理的情况,明确公安机关具有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职责和义务。七是参考借鉴国外的经验和做法,其他国家和地区主要由警察负责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作为协助执行主体是因为它们是在城市和农村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本地区居民选举产生,贴近群众,了解本地区居民情况,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有利于充分发挥社区邻里间的社会监督作用,督促被申请人自觉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也能够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能作用。

协助执行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警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采取紧急安置措施或者给予其他处理,并将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通知人民法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保护令的,应当批评教育被申请人,帮助申请人,情况严重或者紧急的应当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等等。总之,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过程中,协助执行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共同促进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发挥作用,真正成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安全伞”。